永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1-0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福建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暂行规定》(闽烟专〔2004〕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永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的原则。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安市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实际经营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商场和娱乐服务类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永安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单元,并规划确定各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他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名额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有效期限为两周年,计算时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本规定颁布前有效期内的登记备案仍然有效。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实际经营地址未变化的,但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名称。 

合法持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可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 

第八条 永安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定期公开。 

第九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适时评估、动态管理。根据宏观环境、政策法规、市场状态、市场秩序的变化,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每年对部分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并公示。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十条 依据永安市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三种区域类型。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应当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场所条件 

城区、乡(镇)所在地营业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行政村(含自然村)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区域单元规划标准。城区、乡(镇)所在地零售点规划方式,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数量根据其所属城区内或城区外,以同比上一年度城区内或城区外月平均盈利增长水平为基准进行调整。已规划布局的区域单元,若该区域内的零售户本年度月平均盈利增长水平高(低)于上一年度城区内或城区外月平均盈利增长水平,可视情对该区域单元的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增(减)。 

(一)城乡新开发的商住小区的规划。每100户规划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按100户设置。 

(二)行政村、自然村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不足300人按300人标准设置。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限制。 

(一)商场,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二)超市,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三)娱乐服务类,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对内有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自选超市,其中酒店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住宿、餐饮、娱乐、宴会及会议等服务及设施;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站、火车站内,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可在该区域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在原持证人家庭成员间变化,并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六)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应提供有效证明,经永安市烟草专卖局研究决定后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不符合我市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二)申请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核发的情形。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学校周边50米范围内; 

(二)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党政机关和公共医疗机构内部;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办公场所、仓库、车库、生活区等功能区域的面积。  

本规定中的“固定经营场所”不包含书报亭、摊点和其他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村”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围。“自然村”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在某处自然环境中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学校周边50米范围内”是指进出通道口中心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所提及的商场、超市、娱乐服务类等业态,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文)的规定,《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是识别卷烟零售户业态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中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家庭成员间”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城区外”是指城郊、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由永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2015年12月30日颁布的《永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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