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0年收录时间:2020-12-14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设置。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办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店、点)一证”,按需设置。

第五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店名或方位表述。

(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点按下列规定布局:

(一)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下同)不少于50米;

(二)农村自然村按照每村最多3户的原则设置零售点,与周边地市接壤的自然村内部以及乡级以上道路沿线零售点均不受户数限制,每户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三)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应按单位配置零售点,原则上每个单位配置1个零售点;

(四)旅游风景区、大专院校、农(渔)场企业、厂矿对内经营的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五)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禁止准入情形的,可以不受第六条内容限制:

(一)城市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卖场、宾馆、酒店、娱乐等场所;

(二)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证的残疾人(除智力残疾、盲人、聋哑人之外的明显可视的三级以上残疾),且首次**的;

(三)持有烈士证的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且首次**的;

(四)已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首次**的;

(五)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城镇建设、道路规划、学校迁址或扩(改)建等无法在原址继续经营的;

(六)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死亡,其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在原许可地址继续经营的;

(七)蚌埠市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易燃、易爆等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含游戏机、**机)等自动售货设备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游乐园、中小学校内,以及中小学校周围50米内;

(八)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许可证照的区域;

(十)住宅小区内,除地面一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商业办公楼,除一楼经营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

(十一)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大型厂矿内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二)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九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 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发生改变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应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布局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七)项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两点间可通行距离”是指:经营场所建筑物的最近可通行距离,以经营场所的最近2个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通道中如遇固定障碍物,以距离固定障碍物边缘切线垂直方向30公分为测量点。

道路黄(白)实线、黄虚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公分为测量点。

第十三条 “经营面积”是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面积。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该经营场所套内面积为准;其他情形以现场测量经营面积为准。以上经营面积不含生活、办公、仓库以及其他使用面积。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内”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蚌埠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21日公布实施的《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蚌政办秘〔2016〕63号)和2019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秘〔2019〕66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