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0年收录时间:2020-12-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港市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消费需求,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卷烟零售户获利水平和烟草市场管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贵港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由贵港市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后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遵循法治导向、公平公正、动态平衡、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的人口分布、地理格局、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因素制定。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六条  为进一步优化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结合辖区实际,将贵港市辖区划分为城市(县城)、乡镇、农村圩集、行政村等区域。

(一)城市(县城)区域,指贵港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范围以《贵港市辖区城市(县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为标准(附件1)。

(二)乡镇区域,指乡镇政府所在街道区域,范围以《贵港市辖区乡镇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为标准(附件2)。

(三)农村圩集明细详见《贵港市辖区农村圩集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附件3)。

(四)行政村区域,指除城市(县城)、乡镇、农村圩集以外的行政村区域,范围以《贵港市辖区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为标准(附件4)。

第七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布局模式。

(一)城市(县城)、乡镇、农村圩集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距离限制模式。

(二)行政村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模式。

(三)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数量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模式。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八条  城市(县城)区域设置零售点标准:

在城市(县城)区域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100米以上。

第九条  乡镇、农村圩集区域设置零售点标准:

在乡镇、农村圩集区域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150米以上。

第十条  行政村区域设置零售点标准:

行政村按一村一证设置零售点,已设置有零售点的不再增设。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可按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已设置的不再增设,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间距参照点。

(一)城市(县城)区域内,同一楼层经营场所实际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二)城市(县城)区域外,同一楼层经营场所实际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有独立消费区域的;

(五)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内。

第十二条  其他特殊区域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且作为其他申办点的间距参照点:

(一)位于城市(县城)和乡镇区域外的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农场、新开发的开放式居民小区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50米以上。

(二)火车站的站前广场及地下商场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三)火车站候车大厅内,每层候车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零售点达到限定数量的,不再增设。

(四)汽车站候车大厅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零售点达到限定数量的,不再增设。

(五)大专院校(含成人培训学校)、封闭式管理且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建筑工地(宿舍、生活区)内部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零售点间距与最近零售点距离150米以上,零售点达到限定数量的,不再增设。

(六)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与最近零售点距离150米以上,且零售点设在一楼,零售点达到限定数量的,不再增设。

(七)旅游景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50米以上,零售点达到限定数量的,不再增设。

(八)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在原经营辖区内重新选点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80米以上。

第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推荐作为品牌连锁便利店经营卷烟改革试点工作的试点企业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达到20米以上,同时应符合本布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且不作为合理布局间距的参照点。

第四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城市(县城)区域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其他区域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无围墙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最近教学楼的最近门口中心点为测量点)。

(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场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的基点是指邻近零售点之间最近的营业大门的中间点。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间已经设置隔离栏、绿化带的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通行。

道路中间单黄线、双黄线及可正常通行道路上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和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及其他杂物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实际营业面积是指对外营业场所面积,不包括办公室、仓库等非对外营业部分面积。

第十七条  《贵港市辖区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的公告、更新等相关管理工作,由贵港市烟草专卖局下属的各县级局,在各县市政府门户网站、贵港市烟草专卖局内网公开,并定期于每季度期满后的次月5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本规划施行前已经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按照原规划执行,在本规划施行以后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贵港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贵港市辖区城市(县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

2.贵港市辖区乡镇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

3.贵港市辖区农村圩集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

4.贵港市辖区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