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0年收录时间:2020-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审批依法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布局。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四条 为进一步优化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结合辖区实际,将北海市辖区划分为城市、乡镇、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农村部分)及其他区域。

第五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布局模式:

(一)城市、乡镇零售点的设置采取距离控制模式;

(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农村部分)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模式;

(三)其他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数量限制、距离控制的模式。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所称城市范围包括北海市区、合浦县城,详见《北海市辖区城市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附件1)。在城市范围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第七条 本规划所称的乡镇范围指已列明的乡镇路段,详见《北海市辖区乡镇路段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附件2)。在乡镇路段范围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第八条 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农村部分未设置零售点的按一村(社区、居委会)一证的原则设置零售点,已设置一个以上零售点的不再增设。具体名录及相关信息见《北海市辖区行政村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附件三)。

第九条 下列场所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

(一)城市范围内实际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乡镇范围内实际经营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对内经营日用百货的超市;

(二)城市范围内实际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乡镇范围内实际经营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内,但不包含商场沿街铺面;

(三)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内;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内;

(五)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所在地的每层候机(车、船)大厅内;

(六)汽车客运站内(含售票厅、候车室、大厅区域内各通道及走道、上下客区)。属于车站范围、毗邻街道经营或贯通车站和站外经营的车站门面,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

第十条  烟草控股的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根据文件设立的具有形象展示、信息收集、消费跟踪、宣传促销和品牌培育、产品销售等综合性功能的直营店,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达到20米以上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该点不作为合理布局间距的参照点。

第十一条 封闭式居民小区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门面朝向小区内的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达到300米以上;

(二)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或贯通小区内外的零售点按照相应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划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之外的零售点设置采取距离控制模式,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达到300米以上。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市区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乡镇、行政村区域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区域内;

(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设置数量”是指该区域能够设置的零售点的数量,包括现已设置的零售点数量。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幼儿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学前、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学前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所称“以上”“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在本规划施行以前已受理但还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适用旧规划;若适用本规划对申请人更有利,则适用本规划。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北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0年11月26日起实施。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