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等有关经营场所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等行政许可审批、后续管理涉及经营场所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合法商业使用权,用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地点、场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与生活居住区域(如客厅、厨房、卧室等)相分离,不在同一楼层或有墙体间隔,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影响。
(二)经营场所房屋主体结构由建筑砖块、钢筋、水泥等材料构成,设计功能具有长期性、不可移动性的经营场所。房屋正常使用必要的门窗、水电已经安装完毕,门外道路平整可供行人通行,具备建成并且投入商业经营使用的条件。
(三)申请人应当对经营场所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只能由一个经营主体单独使用,应当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场所以固定墙体完全隔离。
(四)有固定的地址门牌号(含主管部门、责任管理部门编号),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有明确与其他主体使用区域相独立的地理、物理界限,能区分经营主体责任,城中村、农村或其他特殊区域因历史、现实原因造成无法固定门牌号(编号)的,可采取参照物加距离的方法予以固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经营场所的信息,登记地址与营业执照相一致,配合执法人员开展现场勘验,并对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现场勘验有必要的,申请人应当配合执法人员出示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表明使用权属的文件。
第五条 以下情形视为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一)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柜)、电话亭、报刊亭、铁皮屋(封闭式在建工地活动板房除外)和临时占道经营的经营场所;
(二)已纳入拆迁范围或正在动迁的房屋;
(三)非法建筑,包括违法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铺面);
(四)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的场所,包括擅自将楼梯间、地下室、巷道、公共楼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区等区域改造用于经营的场所;
(五)与其他经营主体共用同一场所(铺面),未隔离形成完全独立经营场所的;
(六)房屋权属证明登记为住宅性质的高层小区或其他高层房屋,应当经同一楼栋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七)在建、在装修等未交付使用的房屋;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位置、出入口、经营面积等其他登记核准事项,导致不符合作出许可当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入条件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玉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