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市场准入条件,强化烟草许可行政管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混改企业除外);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六)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申请人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进行注册登记的。
第六条 申请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本项所指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本项所指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登记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等,且有实物商品经营设施;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农药、油漆、化肥等对人体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场所等;
(三)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距离范围内的,本项所指的距离应以行人严格遵循道路交通规则、习惯性行走为前提,按照中、小学学校供学生出入的出入口中心点至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路中心点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五)经营场所在党政机关内部的。
第七条 申请的经营模式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三)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销售终端。
第八条 下列特殊区域内的零售点数量达到下列规定上限的,视为零售点布局已满足区域消费,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集贸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消费品市场,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二)城区及乡镇的居民小区(非住宅房屋),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三)自然村等村民聚居区,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四)商业综合体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第九条 许可证的延续
(一)本规定第六条第(四)(五)项所指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
(二)本规定第八条所指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依申请延续。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苏州市烟草专卖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