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含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20年收录时间:2020-0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保持零售点规模总体稳定,保障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利润,总体达到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满足社会需求、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泉州市鲤城区以及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内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鲤城区行政区划内以及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新办、重新申领。泉州市鲤城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服务社会、优化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主体、经营场所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条件

1. 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

2.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且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经营场所条件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所。

1.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如:客厅、餐厅、厨房、卧室等)有物理隔断、界限明确。

2.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非简易搭盖的临时性建筑、待拆迁建筑等,且经营场所已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并核发的门牌地址。

第六条 各区域布局标准。

(一)毗邻街道

采用距离控制模式。

以申请户店面正大门所对应道路情况为判定标准。

1. 道路中间有设置隔离带的(防护栏、花圃等防止横穿的障碍物),以申请户正大门为中心,与已设最近零售点正大门之间最短可行间距50米以上(不包含对面不同侧客户)。

2. 道路中间未设置隔离带的(防护栏、花圃等防止横穿的障碍物),以申请户正大门为中心,与已设最近零售点正大门之间最短可行间距50米以上(包含对面不同侧客户)。

(二)不毗邻街道

采用总量控制模式。

1. 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零售、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内,不设间距,但总户数不超过5户。已达到或超过5户的,不再批准新设零售点。

2. 住宅小区、厂区、高速服务区、汽车站、火车站、机场、酒店、宾馆、度假村、大中型娱乐场所、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不设间距,但同一区域内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2个零售点必须是相互独立的经营主体,拥有相互独立的经营权。已达到或超过2个的,不再批准新设零售点。

(三)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的情况

1. 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或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共同合伙人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经营的。

2. 主营为食杂、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店且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

3.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持相关有效证明1年以内提出变更经营场所申请的。

4. 原持证户与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冲突,需重新申办的。

第七条 经营场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的);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除外。

(二)距离中、小学校所有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50米以内的。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四)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发证及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对申请人由于合理布局零售点指标已满暂时无法办理的,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有效期限为一周年,计算时间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若一周年后客户申请的零售点仍无空缺指标,则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原先提供的申请材料自动作废。

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初定期公示上月烟草制品零售点申办审批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一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炸药、鞭炮等物品。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级数;“超过”不包含本级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最短可行间距指勘察人员按照符合交通规则的正常行走习惯,由一家店面正门中心点行走至另一家店面正门中心点的最短通行距离。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面积指店面的总面积(不含与实际摆卖柜台不连续、不关联的经营面积),结合租赁合同、产权证明与实地勘验情况综合判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泉州市鲤城区烟草专卖局所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泉州市鲤城区烟草专卖局于2018年发布的《泉州市鲤城区(含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和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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