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合理配置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晋江市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本规划适用于晋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及重新申领事项。
(四)本规划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服务社会、优化布局。
二、布局标准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符合食杂店、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商店、娱乐场所类(酒店、宾馆、KTV)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经营场所。
2. 位于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且能够对外开放营业,有独立的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或货架。
3. 营业执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经营业态、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相符。
4. 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可行间距在50米以上。为响应国务院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设连锁便利店、连锁超市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可行间距设置为30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
1. 因原持证公民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或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共同合伙人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经营的。
2. 符合食杂店、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商店等烟草零售业态且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与实际摆卖柜台不连续、不关联的经营面积)。
3. 原持证户与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冲突,需重新申领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 中、小学校内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间距在50米以内的。
2. 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如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易燃易爆或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场所(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3.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场所(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4.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5. 法律、法规、规章及等规定的禁止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三、附则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由福建省晋江市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实地勘查。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与住所(如:客厅、餐厅、厨房、卧室等)有物理隔断、界限明确。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非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待拆迁建筑,且经营场所装修完毕的场所。
(四)可行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行最近道路的直线距离。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的间距、与中小学校的进出通道口的间距均以两点边缘进行直线测量。
(五)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六)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七)本规划发布实施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定的,将通过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八)本规划由福建省晋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5年。原《晋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晋烟专〔2018〕13号)同时废止。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