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合理配置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障国家、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泉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结合德化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二) 本规划适用于德化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和决定等。
德化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划,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四) 零售点应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公安机关核定的地址门牌号,要求一址一证。
(五)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优化布局原则;
2. 符合法定申办条件的原则;
3. 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服务社会、便民利民的原则;
4. 先申请先受理的原则;
5. 退一进一原则。
(六)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根据辖区的人口总数、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布局规划,并对零售点设置的合理布局规划进行动态管理。
二、布局标准
(七) 德化县浔中镇、龙浔镇、三班镇、盖德镇辖区内相邻的两个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其他乡镇镇区、行政村、居委会按实际常住人口数设置零售点总数,实际常住人口数在200人以下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人增加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相邻零售点间不受间距限制;
在封闭式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内对内经营的原则上不设零售点,对外经营的与最近零售户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八) 以下区域零售点的设置受总数限制:
1. 综合性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内按摊位数设置零售点总数,实际摊位数在100个以上的设置10个零售点,每增加10个摊位增加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2. 客运站站内设置零售点总数在4个以内;
3. 主要旅游景点出入口设置零售点总数在3个以内。
(九)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限设置1个零售点:
1. 门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休闲娱乐场所等因经营需要的;
2. 高速公路服务区因经营需要的;
3. 看守所、拘留所因对内经营需要的;
4. 其他特殊情形经集体讨论限设置1个零售点的。
(十) 以下情形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限制:
1. 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成年家庭成员或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共同合伙人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经营的;
2. 企业类型(组成形式)为个体(家庭经营)的持证户,申请持证人变更为个体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其他家庭成员的;
3.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门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场;
4. 因市政建设、道路规划、政府拆迁、改造征收或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持证人经营场所被拆迁或征用,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场所不适宜继续经营的,需继续在辖区内异地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持证人可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一次经营地址变更申请,该变更项目需附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
5. 其他特殊情形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限制的。
(十一) 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特困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申请办证时,不受总量限制,与最近零售户可行间距不少于20米,并具备下述条件:
1. 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
2. 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本人直接参与经营活动;
4. 申请的零售点为其唯一烟草制品零售点;
5. 持有当地县级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书、证明,其中肢体残疾等级需达到3级。
(十二) 下列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1. 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亭等;
2.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 经营场所售卖农药等有毒有害、售卖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送货车辆无法同行、以及经营场所建筑处于拆迁或未完工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 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内及出入口(包括大门、边门及消防通道等出入口)周边50米直线范围内的;
5. 青少年宫、儿童娱乐场所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的;
6.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
7.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8.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9.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设置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效参照物:
1. 经公告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
3. 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的;
4. 其他不适于作为有效参照物的。
(十四) 其他因公共社会效益、公益事业需要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受本规划限制。
三、附则
(十五)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本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需要调整的,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予以重新公布。
(十六)对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根据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不受本规划限制,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监督、管理并逐步优化布局。
(十七) 一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区域零售点总数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八) 德化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预约登记制度,因区域零售点总数所限不符合本规划要求而不能予以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可前往德化县烟草专卖局行政管理服务大厅办理预约登记,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德化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预约登记备案情况应当每月公示。
(十九) 德化县各乡镇常住人口以上年度当地公安部门年底发布的数据为准。
(二十) 德化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在德化县烟草专卖局和基层专卖管理所公示本区域内每月的许可证办理、延续、注销、歇业情况及总量控制区域的持证户数量。
(二十一)本规划中涉及相关名词的定义:
1.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有用于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场所并具有公安机关核定的地址门牌号;
2. 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3. 可行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行的水平方向最短距离,并符合交通规则或正常行走习惯的通行线路,测量的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点。
可行间距测量由德化县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及以上执法人员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勘察测量,勘察测量时申请人需在场并签字确认;
4. 总数限制,是指根据申请人所在特殊区域范围,结合实际情况设定一定比例或总数进行限制;
5. 行政村,是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围;
6. 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是指申请人有用于开展业务经营的面积,包括经营场所区域内物品展区、仓储区的面积;
7. 安全因素,是指主营烟花炮竹、农药、化工品、油漆以及重点防火区、禁烟区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8. 儿童娱乐场所,是指专供给中小学生(儿童)娱乐的场所,包括游乐场、溜冰场、游戏室、夏令营等场所;
9. 有效参照物,是指采取总数限制或间距限制设置零售点时必须参照的零售点;
10. 预约登记,是指办证窗口为便于申请许可的管理,按时间顺序由申请人将基本情况预先登记在办证窗口的台帐上,由办证窗口人员统一管理的操作方法;
11. 退一进一,是指对有总数限制或间距限制的区域,原持证户因自身因素或行政管理需要已不再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区域内未取得许可证的其他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取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资格。
(二十二) 本规划中所涉及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少于”包含本数。
(二十三)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泉州市德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德烟专〔2018〕57号)同时废止。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同规定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二十四) 本规划由福建省德化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