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0年收录时间:2020-06-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合理配置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永春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导向、优化布局、便民利民、服务社会和受理在先原则。

第四条 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采用总量控制和距离控制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划。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春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和重新申领。本规定公布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证件变更、延续仅受本规定第十二条限制,不受总量控制模式、距离控制模式的限制。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 福建省永春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永春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以乡镇为最小单元,每年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调控数,并通过泉州市烟草专卖局网站和本机关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超过总量控制的区域不再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九条 在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相距一定距离,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相距50米以上。零售点间距以经营场所开间门面的中心点为起止点,按照符合交通规则的正常行走习惯的通行线路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控制和距离控制模式限制:

(一)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成年家庭成员或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共同合伙人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经营的;

(二)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商店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与实际经营不连续、不关联的其他场所);

(三)新建小区还未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沿街商铺,按每300套以上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

第十一条 持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烈士亲属、特困户申请办证且由本人经营的,在符合调控数条件下,不受间距标准限制,每个申请人仅能享受一次该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内及中小学校内的;

(二)经营场所相距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以内的;

(三)各级党政机关内部;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福建省永春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需要调整的,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予以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 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即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永春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福建省永春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永烟专〔2018〕1号)同时废止。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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