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安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为《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中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业态。
第四条零售点应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要求“一址一证”。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导向、优化布局、便民利民、服务社会、信赖保护和申请受理优先原则。
第六条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内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包括距离控制与总量控制两种。
城镇所在地及周边区域和具有一定市场集市性质的乡村区域采取距离限制,其他乡村区域采取总量控制。相关区域规划布局划分详见附表。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距离控制指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相隔一定距离。总量控制指采取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划持证总量。
(一)距离控制: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含)。
由安溪县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勘查测量,勘查测量时申请人需在场并签字确认。
(二)总量控制:采取总量控制的区域,总持证户不超过区域规划量,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按“退一进一”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在距离控制区域内的以下场所内设置零售点时可不受距离控制,但受总数控制:
(一)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已达到或超过2个的,不再批准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部队、监狱、看守所、汽车培训及考试基地等特殊单位对内经营需要,只能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综合功能体内,只能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工厂设置零售点的,1个企业、工厂内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大型企业、工厂内设多个生活区的,每个生活区内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以下特殊情形设置零售点时,不受该区域距离控制或总量控制的限制,但每个场所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一)食杂、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商店等业态,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仓储面积以及与实际摆卖柜台不连续、不关联的经营面积)。
(二)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因各种原因,经营主体变更为原负责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或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共同合伙人相互之间进行经营主体变更的,原许可证注销后,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继续经营的。
第十条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特困户、复退军人等社会特殊群体,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发证。
“在同等条件下”,是指在同一天内申请,均符合法定办证条件。同一天申请又同属特殊群体的,则按申请受理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办证。
“优先审批发证”,是指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并能独立自主经营。在优先取得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行使优先权。
第十一条下列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售卖农药等有毒有害或具挥发性易造成污染物质、售卖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居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出入口(包括大门、边门及消防通道等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含)范围内的。政府部门出于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出台更高距离限制标准的,从其标准执行。
中、小学校出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是指以中、小学出入口中间点位置到零售点最近出入口中间点的距离。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书报亭、流动摊点,以及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已被政府正式纳入拆迁规划且一年内计划拆迁的区域、经营场所与住所未相对独立等情形。
(四)主营业务与食杂、预包装食品无关或未形成实际展卖食杂、预包装食品的场所。
(五)店堂经营面积少于200平米的餐饮店,农村自建房或小区住宅房不具有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场所。
(六)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公共医疗机构内;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安溪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本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需要调整的,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予以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安溪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行政管理服务窗口,行政许可相对人可前往安溪县烟草专卖局设置的行政管理服务窗口申请办证;安溪县烟草专卖局按申请受理优先原则,依据本规划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对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根据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不受本规划限制,但安溪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监督、管理并逐步优化布局。
安溪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在行政办证大厅、各基层专卖管理所公示本区域内每月的许可证办理、注销情况及总量控制区域的持证户数量。
第十五条本规划中涉及相关名词的定义:
(一)可行间距,指以符合交通法规通行方式为测量基准,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临近两个持证零售户经营店面(出入口)的中间点。
(二)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大型企业、工厂是指员工人数不少于1000人(含)的企业、工厂。
(四)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有用于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固定场所,该固定场所需与住所相对独立且具有公安机关核定的地址门牌号。
(五)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开展业务经营的面积,包括经营场所区域内物品展区、仓储区、办公区、洗手间等连体场所的面积。
(六)退一进一,是指总量控制的区域,原持证户因自身因素或行政管理需要已不再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区域内未取得许可证的其他申请人可申请取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资格。
(七)不安全因素,是指主营烟花炮竹、农药、化工品、油漆以及重点防火区、禁烟区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以及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第十六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安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划最终解释权归福建省安溪县烟草专卖局所有。
福建省安溪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