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2019年收录时间:2019-10-09

镇专法〔2019〕1号

第一条  为了依法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建立公平、统一、规范的烟草市场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四)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含大门、侧门、后门等出入口)六十米范围内的;

(五)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前款第(四)项所指范围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六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三)无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第七条  下列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一)各类综合市场、集贸市场每一百户商铺设置不超过一个零售点;

(二)城镇居民小区、农村自然村落内每一百户住户设置不超过一个零售点。

商铺、住户不足一百户的按照一百户标准设置。

经营场所所属区域的认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中有关名词释义。

(一)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一楼经依法审批且实际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

(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中“固定”是指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政府主管部门准予经营的除外。

(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中“经营场所应具备基本的经营设施,不包含无实际商品陈列的场所。

(四)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中“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是指生产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场所。

(五)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中“距离”根据交通规则确定的原则,按照行人可通行距离进行测量。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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