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烟草专卖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各市、县局当前急需制定修改完善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具体实际,省局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在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要切实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科学论证,布局合理,将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纳入专卖监督管理服务渠道,减少无证经营,进一步增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性,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社会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根据当地总人口事先设定零售户持证总数;不得以是否便于访销配送、电子结算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因素。
(二)市场导向原则。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特别要关注和认真研究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适度放宽卷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限制和经营户的数量限制,不断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将无证经营控制在较低水平。
(三)服务社会原则。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强化服务意识。要以服务社会为主,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服务于社会稳定。要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总体上坚持适度从宽,但又要防止卷烟零售点过于稠密。要对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予以照顾,适当放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三、制订程序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为了突出可操作性,除了直接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局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原则上由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制订,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同时,各市局必须制定包括相关指导原则、工作要求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
(一)县局拟订。各县级局要认真开展市场调研,要对本地市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多种因素进行充分调研,广泛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统计、分析和判断,研究拟订具体切合本地实际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初稿。
(二)市局初审。为确保各县级局类似区域和毗邻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基本一致,各县级局在举行听证前应当将合理布局规划草案报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法规科审查。
(三)组织听证。通过各市局审查后,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会应当邀请当地人大、政府、政协等相关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卷烟零售户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等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修改报备。根据听证意见和建议,结合辖区实际进行审议、修改和决定,形成本辖区合理布局规划正式文件后报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法规科及当地政府备案。
(五)公布实施。各单位制订的合理布局规划应当在本单位行政许可办公场所、当地政府或相关政务公开网站等地方予以公布后实施。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直接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级局也应当严格按照市局拟定、省局初审、组织听证、修改报备、公布实施的程序制定发布本区域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四、具体要求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设置。
1.以街道、小区功能为标准。细分城市、乡镇的街道、小区功能,将城市和乡镇划分为商业区、工业区、居民小区和街道住宅区等若干个标准的功能区域,不同的区域通过适度规定零售户之间的间距或数量来进行具体布局。
2.对于繁华商业区、旅游景区、候机厅、候车厅;军队大院、高等院校、住宅小区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适当的间距或户数标准。
3.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要从严限量设置卷烟零售点,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形成新的批发市场。
4.对于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农家乐、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原则上应当适度满足其办证需求。
5.兼顾城乡平衡,控制城市集中发证,防止出现新的卷烟自由批发市场;扩大农村市场覆盖面,针对广大农村自然村的分布比较分散,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实际也可以设置间距和户数标准。
在上述1-5项情形区域采取总量控制模式时,要根据现有零售户的数量情况客观、科学的进行合理设定;采取距离控制模式时,要根据零售户的分布情况科学合理设定距离限制,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6.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包括烈属、特困户、低保户以及持有残疾人证的公民)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
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
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3.经营模式方面。
(1)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4.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三)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3.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向该申请人所在区域的客户诚信自律互助小组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客户自律小组的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重新制订的《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省局原《关于印发〈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烟专〔2013〕23号)同时废止。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市局要负总责,要组织专人,成立专门的机构,认真研究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订工作,指导各县级局按程序制订规划,力争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订和公布工作。要通过实施新制订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有效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切实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社会公信力。
(三)各市、县(区)局可根据客户诚信自律互助小组工作推进需要,将诚信自律委员会(协会)制度,小组公约、章程、制度等相关内容纳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四)各市、县(区)局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生效后,对于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山西省烟草专卖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