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13年收录时间:2019-06-01

第一条  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儋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在儋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全市卷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遵循“合法、合理、便民、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为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有效配置资源。

第四条  申请办理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应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设置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对外开放式固定经营场所;

(二)租赁的固定经营场所,承租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含三年,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日起三年以上);

(三)经营场所只能由一个业主单独申请使用(综合经营商场除外)。

第六条  零售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二)有房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

(三)该房屋的设计用途为商业门面、商铺及会所等;农村由于历史原因无房产证的,应当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合法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

(四)低保、双下岗职工等特殊困难群体由于历史原因无房产证的,应当提供由当地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城市中心区主干道沿街两侧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20米;非主要街道间距不得少于140米;小巷原则上每隔150米设一个零售点。

第八条  居民小区设置零售点原则上设1个零售点,特大型居民小区最多不超过3个。

第九条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的候车(机)厅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第十条  各类市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间距不少于30米;临街门面按本规划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各类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及较大型超市、商场,为满足消费需设置的零售点可不受间距布局限制:

(一)营业规模在3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设有商品部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可设置1至2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农村零售点原则上设在人口集中区和主要道路两侧,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乡镇政府驻地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对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需设置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30米;

(二)300人以上的村庄(包括自然村和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的自然村,可调查当地的经济水平、需求等条件,予以办理,但不得超过1个零售点,较大村庄设置零售点不少于2个;

(三)农村交通干道两侧设置零售点的,其间距不得少于50米;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左右50米内不得设置零售点;各大中专校园内按照每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第十四条  新兴工业区、开发区设立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第十五条  因政府城建拆迁导致经营地点变更的,按照新经营地点的布局标准申请办证。

第十六条  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低保户、双下岗职工等生活困难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零售点可在本规划第七条规定间距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但在原间距范围内不超过两户,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仅限设立一个零售点;

(二)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经营人员仅限生活在一起的家庭内部成员;

对转借特困证(低保证)或使用假冒特困证(低保证)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受理;以欺骗手段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生活特别困难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烈属家庭,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城区内经城管、建设部门批准,为照顾下岗职工设置以经营副食品为主的临时售货亭,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零售点(申请办证的零售点左右50米已有固定经营场所卷烟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风景旅游区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风景旅游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条件和控制总量。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加油站(有明显隔离服务区的便利店除外)以及重点防火区域等;

(二)各类美容美发、服装鞋店、五金交电、音像制品、建筑装璜、医药保健、办公用品、工艺美术、仪器珠宝、计生用品、化妆品、机械、书店、彩票、网吧、电话亭、报刊亭、渔具、水产、花卉等与食杂、食品零售店无关的场所;

(三)各类回收、寄售商店;

(四)以批发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各类商店;

(五)违章建筑或规划半年内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

(六)非固定经营场所,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滩点(车、棚)等;

(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宜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的场所。

上述场所已设置零售点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不再设置。

第二十条  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 在未超过设定总量的地段,符合本规定的条件,按申请先后顺序办理,在同等条件下社会弱势群体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凡不符合本规划标准的,逐步调整达到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儋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儋州市烟草专卖局2007年7月施行的《儋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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