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保护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合理规范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建立健康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容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容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容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地点、场所。
本规划所称经营业态,是指容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商务部颁布的《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10)、《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制定的,将容县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类型,详细划分标准见《容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业态分类标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方便消费、有效管理原则;
(四)受理在先原则。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五条 根据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的原则。容县行政区域内划分为城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行政村三个区域。
国道、省道、县道公路;车站、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封闭式居民小区、旅游景区(公园)等划分为特殊区域。
第六条 根据方便消费、有效管理原则。为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需求,结合零售点经营业态的服务辐射面和业态特点,鼓励发展服务面广、服务门类齐全和保障能力强的便利店、超市、商场类业态,控制发展烟酒商店,协调发展食杂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
第七条 为促进零售点布局持续有序趋向合理,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设置模式。
(一)城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的设置采取经营业态与距离控制相结合模式;
(二)行政村零售点的设置根据所在行政村人口户数采取数量控制与距离控制相结合模式,以及经营业态与距离控制相结合模式;
(三)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数量控制、距离控制或数量控制与距离控制相结合模式。
第三章 布局规定
第一节 城区的布局标准
第八条 本规划所称容县城区区域(详见附件2)主要是指:
东至324国道容岑一级公路旁的容县容州镇励志新村(包括该新村及容县河南经济开发区片区)——高速公路引路(含面向公路的两侧);
南至211省道容黎公路旁的广西高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县道426线旁的机奔加油站——324国道容岑一级公路旁的容县碧桂园商住小区(包含该小区);
西至城西大道旁的安顺加油站;
北至容藤公路县道376 +4KM处——中环路——211省道容平公路旁的容县容州镇周口村的杏花村悠闲农庄。
第九条 处于容县城区范围内零售点的布局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一)属便利店业态的,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50米;
(二)属超市业态的, 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60米;
(三)属食杂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的,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120米;
(四)属烟酒商店业态的,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150米。
第二节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的布局标准
第十条 在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的布局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一)属便利店、超市业态的,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40米;
(二)属食杂店、烟酒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经营业态的,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80米。
第三节 行政村的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 行政村零售点的布局,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行政村人口户数在400户以下的行政村可设置2个零售点,400户以上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距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少于150米;
(二)行政村属便利店业态的,不受该区域设置的零售点数量限制,零售点设置距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少于30米。
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划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村增设的零售点,不得超过该行政村规划零售点数量。
容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县统计局统计的各镇上报各行政村的人口户数,规划各行政村年度零售点数量,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遇到休息日、节假日顺延)统计已设置的零售点数量和可增设零售点数量,编制容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 [(详见附件3:《容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201X年第X季度)]。
《容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名录》在容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烟草受理窗口予以公示。从每期公布行政村可增设零售点数量之日起,期间作出的审批决定依照审批时已公布的增设数量进行审批,按本规划第三章相关条款标准和公布数量审核发放零售许可证。
因城镇化建设等原因,城区街道、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已延伸至行政村,其延长线道路两侧零售点设置按所在区域布局标准办理。所设置的零售点不计入所在行政村规划的零售点数量。
第四节 特殊区域的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属下列区域的,零售点设置不受所在城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布局和各行政村年度规划零售点数量的约束,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点:
(一)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不包括城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重叠的路段)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300米;
(二)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可设置2个对内经营的零售点,且各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少于20米;
(三)封闭式居民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含门面朝向小区外或连通小区内外的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所在区域的条件设置零售点;连通小区内外的门面设置零售点,应同时符合所在区域和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设置的条件),按小区已交付商品房数量,每2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且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40米。
(四)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内的零售点(不含门面朝向市场外或连通市场内外的门面。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按所在区域的条件设置零售点;连通市场内外的门面设置零售点,应同时符合所在区域和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内零售点设置的条件)按以下标准设置:
1.位于城区的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根据市场内已交付的每80个商铺(含固定摊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40米。
2.位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根据市场内已交付的每50个商铺(含固定摊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30米。
(五)旅游景区(含公园)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1.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含公园)内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2.属封闭式管理旅游景区(含公园)的自有商铺,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100米。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零售点不受所在城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布局和各行政村年度规划零售点数量的约束,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点:
(一)城区在50间客房以上或镇人民政府所在地30间客房以上的宾馆(酒店);
(二)总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服务场所(包含农家乐、农庄等);
(三)同一层营业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不含仓库及其它用途的面积)超市;
(四)整体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便利店;
(六)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准营业规模在80台计算机以上的网吧内;
(八)军事管理区、看守所等特殊区域内;
(九)建筑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经所在工地工程项目部出具场地证明的封闭式在建工地内;
(十)在册工人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单位内。
第十五条 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距离要求的零售点,在本规划实施后应另择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办理的歇业手续。择址零售点的设置:
(一)城区的零售点可在原所在街道内择址;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的零售点可在原所在圩镇街道范围内择址;行政村的零售点可在原行政村范围内择址;
(二)距离标准可按城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行政村的布局标准规定距离的一半设置。
第四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存放氧气、氢气、液化气(含甲烷、丙烷、乙烯、乙烷、乙炔)、汽油、柴油、乙醇和主营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申办点不符合相关安全距离规定,可能会引起安全事故的。
(二)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存放化学物品、化肥、农药、油漆、水泥、石灰等含有毒、有害挥发物质,或者有毒、有害挥发物质有可能会污染到烟草制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
1.位于城区及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的中、小学校周围,距离学校门口(含正常使用的大门、小门、侧门、后门等门口)最近门沿30米以内的;
2.位于行政村中、小学校周围,距学校门口(含正常使用的大门、小门、侧门、后门等门口)最近门沿20米以内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的距离是指两零售点经营场所门沿之间在遵守交通管理规定情况下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间,所设置的隔离带(栏)、绿化带或划定的交通实线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通行。
可正常通行道路上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和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不视为障碍物。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的“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是指小区外围有固定围墙或隔离物等明确边界与小区外部相隔,有保安24小时值勤,在车辆进出的门口设有“一车一落”杆,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的居民生活小区。
第十九条本规划所称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当地政府部门同意设立,经营不同种类商品的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农产品综合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和其他综合市场。
第二十条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及其他用途的面积。
第二十一条 处于城区、圩镇与行政村交界点或公路沿线与行政村重合区域,用本规划及相关文件无法界定零售点所处区域归属的,按有利于申请者的原则进行区域归属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不少于”、“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由容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2018年12月24日起施行,原容县烟草专卖局印发的《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16年12月29日在《玉林日报》公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