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18年收录时间:2018-1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规划博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下简称零售点),建立健康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维护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博白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博白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博白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罚没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地点、场所。

本规划所称经营业态,是指博白县专卖局根据商务部颁布的《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10)、《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制定的,将博白县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类型,详细划分标准见附件一:《博白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业态分类标准细则》。

第四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与公平公正原则。零售点设置和优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二)适应发展与优化结构原则。零售点的增减要适应博白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因素修订现行合理布局规定,设置的类型适应国家产业战略、社会发展和消费趋势变化,卷烟经营业态分布基本满足消费发展需要。

(三)细分区域与业态分类布点原则。零售点设置应考虑各区域的现实和发展差异性,通过对各区域的不同发展特点和现有零售户不同经营业态的经营管理特点进行调查研究,以区域和业态的形式予以划分,并根据各区域和业态内经营业态的发展适宜性予以分类设置零售点,规范和引导区域和业态内烟草零售业态发展,促使零售业态分布与区域市场发展相适应,保障零售户合法权益,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

(四)信赖保护与动态调整原则。零售点布局要从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出发,保护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的合法权益;对发展中不合理、不完善的零售点布局问题,通过日常动态监督管理逐步完善。

(五)受理在先原则。在同一区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五条  根据细分区域的原则,将博白县行政区域内划分为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行政村(含农村居民点)等三个区域。

车站、封闭式居民小区、旅游景区等划分为特殊区域。

第六条根据细分业态分类布点原则,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以及零售点经营业态的服务辐射面和业态特点,鼓励发展服务面广、服务门类齐全和保障能力强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类业态;适当发展烟酒商店类和食杂店类业态;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均衡发展。

第七条为促进零售点布局持续有序趋向合理,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设置模式。

(一)县城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设置采取经营业态与距离相结合模式。

(二)行政村(含农村居民点)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控制、业态与距离相结合模式。

(三) 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根据该区域实际情况采取数量控制与距离相结合模式。

第三章  布局规定

第八条县城区零售点的布局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一)属便利店类业态的,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60米。

(二)属食杂店、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的,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100米。

第二节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的布局标准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含已撤并的乡镇原合江、大利、三育、绿珠、三江等)街道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属便利店类业态的,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60米。

(二)属食杂店、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的,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80米。

第三节  行政村的布局标准

第十条行政村零售点的布局,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人口户数在400户以下的行政村可设置2个零售点;400户以上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距最近零售点不少于150米。

乡镇之间、村与村公路沿线的零售店纳入所属区域的行政村范围,但因城镇化建设等原因,乡镇街道已延伸至行政村、自然村(屯),乡镇街道及其延长线道路两侧零售点设置根据所在区域[包括目前行政村已建成一定规模街道,形成集市的旺茂镇大寿村(大寿圩)、新田镇马田村(马田圩)、英桥镇新圩村(新圩)、英桥镇文黎村(文黎圩)、宁潭镇长春村(长春圩)、松旺镇潭莲村(潭莲圩)、东平镇石角村(石角圩)、新田镇亭子村(亭子圩)、凤山镇竹围村(竹围圩)等行政村所在地的街道(道路)的零售点],按照本规划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所设零售点计入所在村(屯)零售点总数量。

(二)属便利店类业态的,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60米。

第十一条依据本规划第十条规定行政村新增设的零售点,便利店和超市业态外,其他类业态应不超过该行政村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

博白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博白县统计局统计的各镇上报各行政村的人口户数,规划各行政村年度零售点数量,并于每季度统计已设置的零售点数量和可增设零售点数量,编制博白县行政村零售点布局名录[详见附件二:《博白县行政村零售点布局名录》(201X第X季度)]。博白县烟草专卖局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遇到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在其办公场所、县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烟草受理窗口,公布《博白县行政村零售点布局名录》公示。从每期公布行政村可增设零售点数量之日起,期间作出的审批决定依照审批时已公布的增设数量进行审批,按本规划第三章相关条款标准和公布数量审核发放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特殊设置的规定

第十二条属下列区域的,零售点设置不受所在县城区、乡镇区域和各行政村设置零售点总数的约束,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封闭式居民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含门面朝向小区外或连通小区内外的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所在区域的条件设置零售点;连通小区内外的门面设置零售点,应同时符合所在区域和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设置的条件),按小区已交付商品房数量,每3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且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40米。

(二)国道、省道等公路沿线的加油站便利店内的零售点设置,按所在地域的零售点设置标准设置。

(三)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可设置2个对内经营的零售点,且各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少于20米。

(四)旅游景区(含公园)内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各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40米。

(五)建筑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经所在工地工程项目部出具场地证明的封闭式在建工地;在册工人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单位,可在内部餐厅、小卖部或单位指定位置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数量以工矿企业出具的社会保险人员的名单数量或工人数量证明为准。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点:

(一)县城区内整体营业面积在300㎡以上(含300㎡)已正常营业的餐饮店(含农家乐、农庄)内。

(二)县城区内整体营业规模50间客房以上(含50间客房)的宾馆、酒店内。

(三)县城区内整体营业规模在50台计算机(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准数量为准)以上的网吧内。

(四)县城区外圩镇内整体营业面积在150㎡以上(含150㎡)已正常营业的餐饮店(含农家乐、农庄)内。

(五)县城区外整体营业规模在30间客房以上(含30间客房)的宾馆、酒店内。

(六)县城区外整体营业规模在30台计算机(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准数量为准)以上的网吧内。

(七)同一层面营业面积在200㎡以上(含200㎡)的超市内。

(八)整体营业面积在2000㎡以上(含2000㎡)的商场内。

(九)整体营业面积在300㎡以上(含300㎡)的歌厅、舞厅、夜总会、咖啡厅、音乐茶座、酒吧、各类运动馆、游乐场等运动、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内。        (十)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内。

(十一)高速公路服务区便利店内。

(十二)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便利店内。

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经营场所位于本规划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失效(主动歇业或到期注销)后6个月内重新择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位于城区的,可以在其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在街道范围内重新择址申领许可证,与最近零售户距离不少于60米。

(二)位于圩镇的,可以在其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在圩镇范围内重新择址申领许可证,与最近零售户距离不少于40米。

(三)位于农村的,可以在其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在行政村范围内重新择址申领许可证,与最近零售户距离不少于100米,且不受数量限制。

(四)属于本规划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五章 禁止设置的规定

第十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存放氧气、氢气、液化气(含甲烷、丙烷、乙烯、乙烷、乙炔)、汽油、柴油、乙醇和主营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申办点不符合相关安全距离规定可能会引起安全事故的。

(二)经营场所存放医学药品、化学物品、化肥、农药、油漆等含有毒、有害挥发物质,或者有毒、有害挥发物质有可能会污染到烟草制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且无相关防护措施的。

(三)距离县城、乡镇中、小学校门口(包括大门、小门、侧门、后门等门口)门沿30米范围内,距离农村中、小学校门口(包括大门、小门、侧门、后门等门口)门沿20米范围内的。

(四)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车辆停放点、自动售货机、电话亭、铁皮棚、油毡房、窝棚、遮阳棚、棚架、工棚、菜农、果农搭建的临时棚屋及短期性质的展示用房(样板房、展览房)以及其他移动的经营场所等非固定经营场所。

(五)未建成、未交付使用和未投入经营使用的场所。

(六)违法建筑、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地段(区域)建筑的。

  (七)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的场所,包括擅自将楼梯间、地下室、巷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区等区域改造用于经营的场所。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划所称博白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区域划分,见附件三《博白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区域划分范围》。

第十七条  处于两个或以上区域交界点,用本规划及相关文件无法界定零售点区域归属的,按有利于申请者的原则进行归属认定。

本规划未有明确界定的市场、园区、商城和其他类型的区域,或者按本规划第三、四章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设置标准的市场、园区、商城和其他类型的区域,按照本规划第八至第十三条规定办理。除本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地下商业区域(含设有商业经营点的地下过道)与地面零售点不相互作为参照点。因地形、地貌、地势或设计的原因造成建筑、区域周边铺面出现错层形成坡地建筑,无法判定铺面所属楼层的情形的,按具体铺面所在街道标准办理,不视为地下商业区域。

第十八条县城、圩镇、行政村、自然村、屯之间的申请点与现有最近零售点处于不同的区域划分范围而引起参照距离标准不一致的,按最近距离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零售点间的距离是指两零售点经营场所最近端门沿之间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

申请点和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由博白县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实地勘查所测数据作为审批依据。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的封闭式小区是指由围墙、楼房或者是门栏等建筑物将小区与小区外隔离的小区,其他为开放式小区。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用于餐饮、娱乐或展示消费者选购的商品所占据的区域范围,不包括经营场所主体基础临时搭建的营业面积、办公区、操作间、厨房、仓库、停车场、楼梯间、卫生间等区域。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所列的现有区域(路段)之外,因城市的发展而形成新的街道(道路)、交通集散市场等,其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由博白县烟草专卖局参照本规划标准进行确定并经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不少于”、“超过”、“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由博白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自2018年12月24日起施行,原博白县烟草专卖局印发的《博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16年12月29日在《玉林日报》公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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