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规划兴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建立健康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维护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兴业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兴业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兴业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地点、场所。
本规划所称经营业态,是指兴业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商务部颁布的《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10)、《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制定的,将兴业县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类型,详细划分标准见附件1:《兴业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业态分类标准实施细则》。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与公平公正原则。零售点设置和优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二)适应发展与优化结构原则。零售点的增减要适应街道或路段内经济、人口、环境的发展变化,设置的类型适应国家产业战略、社会发展和消费趋势变化,卷烟经营业态分布基本满足所在街道或路段的消费发展需要。
(三)信赖保护与动态调整原则。零售点布局要从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出发,保护已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的合法权益;对发展中不合理、不完善的零售点布局问题,通过日常动态监督管理逐步完善。
(四)受理在先原则。在同一区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条件、标准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五条 根据细分区域的原则,将兴业县行政区域内划分为县城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行政村(含农村居民点)三个区域。
国道、省道、车站、旅游景区等划分为特殊区域。
第六条 根据细分业态分类布点原则,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以及零售点经营业态的服务辐射面和业态特点,鼓励发展服务面广、服务门类齐全和保障能力强的商场、超市、大型娱乐服务类、便利店类业态;适当发展烟酒商店类、食杂店类业态;控制发展小型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
第七条 为促进零售点布局持续有序趋向合理,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设置模式。
(一)县城区零售点的设置采取经营业态与距离相结合模式。
(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的设置采取经营业态与距离相结合模式。
(三)行政村(含农村居民点)零售点的设置依据人口数量采取数量限制以及经营业态与距离相结合模式。
(四)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根据该区域实际情况采取数量控制与距离相结合模式。
第三章 布局规定
第一节 县城区的布局标准
第八条 本规划所称的县城区是指兴业县城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兴业县城区的地域范围:玉贵路(富阳村路口至兴业火车站路口、商贸城至南街)、兴业大道、站前路、平原路、光明路、商贸东路、商贸西路、商贸中路、建设路、兴中路、思贤路、粤桂路、东海路、蓝园路、环西路、解放路、南街路、登云路、文塔路、民主路、马稻路、仁义路、双拥路、高速引道(石南登高岭至兴业县消防大队路段)、石大公路(旧县村口至雅文收费站路段)、兴业百业文化中心、兴业地大商业街、兴业家园、城市花苑、祥龙花园、祥龙城中花园、华辉凤凰城、恒丰·香山华府、云天新城、富贵楼、香山丽景、尚城雅居,以及兴业县水利局、兴业县计生局、兴业县林业局、兴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中国移动兴业分公司、兴业农机局、兴业县审计局、兴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片区。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零售点的布局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一)属便利店、超市类业态的,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30米。
(二)属食杂店、烟酒商店类、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的,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80米。
第十条 县城区范围内的特定市场内的零售点布局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综合性市场内设置零售点根据市场规划已交付的摊数设置,每100个摊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市场内各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60米。
(二)上述区域的临街铺面,铺面门口朝内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铺面门口朝外经营的,按所在街道设置标准设置;连通市场内外的门面设置零售点,应同时符合所在街道和市场内零售点设置的条件。
第十一条 县城区范围内的居民生活小区内的零售点布局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居民生活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按小区已交付商品房数量,每100个住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小区内各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60米。铺面门口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所在街道设置标准设置;连通小区内外的门面设置零售点,应同时符合所在街道和小区内零售点设置的条件。
(二)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当设置在住宅小区平层全开放式门店,未经物业管理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住宅、车库不设置零售点。
第二节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的布局标准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的布局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一)属便利店、超市类业态的,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40米。
(二)属食杂店、烟酒商店类、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的,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50米。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综合性市场和居民生活小区内的零售点布局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综合性市场内设置零售点根据市场已交付的摊数设置,每80个摊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各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其中,铺面门口朝外经营的,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连通市场内外的门面设置零售点,应同时符合所在路段和市场内零售点设置的条件。
(二)居民生活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按小区已交付商品房数量设置,每100个住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各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其中,铺面门口向小区外经营的,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连通小区内外的门面设置零售点,应同时符合所在路段和小区内零售点设置的条件。
第三节 行政村的布局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屯零售点的布局,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下列行政村村委所在地已建成街道(圩)的,户数在2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葵阳镇的跳崆村(原铁联圩);山心镇的博爱村(圩);北市镇的院垌村(圩)。
(二)除上款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村,户数在2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
毗邻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的农村门面,门面朝向村内经营及贯通村内和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经营的,按照本项规定办理;门面朝向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不计入村内零售点数量。
因城镇化建设等原因,县城区街道已延伸至行政村、自然村(屯),县城区街道及其延长线道路两侧零售点设置根据所在街道,按照本规划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所设零售点不计入所在村(屯)零售点总数量。
(三)因零售点数量饱和不可增设零售点的行政村,可以在其所辖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空白自然村内单设一个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属便利店业态的农村村屯申请点,不受所在行政村设置零售点总数的限制;申请点位于行政村村委所在地附近的,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30米;申请点位于自然村的,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50米。
(五)位于县政府规划公告属于工业园区的农村村屯零售点,不受所在行政村设置零售点总数的限制,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50米。
第十五条 兴业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各行政村的人口数变化等情况,确定各行政村年度零售点合理设置数量,并于每季度统计已设置零售点和可增设零售点,编制兴业县烟草专卖局辖区村屯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附件2:《兴业县烟草专卖局辖区村屯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20XX年第X季度)]。
兴业县烟草专卖局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遇到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在其办公场所、县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烟草受理窗口,公布本期兴业县烟草专卖局辖区村屯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附件2:《兴业县烟草专卖局辖区村屯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20XX年第X季度)],明确本期已设置零售点和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四节 禁止设置的规定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或场所,不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存放氧气、氢气、液化气(含甲烷、丙烷、乙烯、乙烷、乙炔)、汽油、柴油、乙醇和主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申办点不符合经营卷烟相关安全距离规定的。
(二)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存放化学物品、化肥、农药、油漆等含有毒、有害挥发物质,或者有毒、有害挥发物质有可能会污染到卷烟,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且未做好相关防护措施的。
(三)距离县城、乡镇中、小学校门口(包括大门、小门、侧门、后门等门口)门沿30米范围内,距离农村中、小学校门口(包括大门、小门、侧门、后门等门口)门沿20米范围内的。
(四)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车辆停放点等非固定经营场所。
(五)违章建筑、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地段(区域)建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特殊区域的布局标准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大厅内设置的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且各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30米。
第十八条 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内,施工期限在1年以上,且施工人员数量达到200人以上的封闭式建筑工地内(施工人员人数以工程项目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设置零售点1个。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数量达到200人以上(以厂矿、企业出具的社会保险人员的名单数量为准)工矿企业单位内可设置零售点1个。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含公园)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各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80米, 且对外开放的景区零售点与景区外最近零售点的距离必须符合所在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 国道、省道等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按所属区域的零售点设置标准设置。
第二十二条 十字路口、三叉路口等相交街道拐角附近的零售点设置,与所在街道零售点间的距离应符合所在街道的设置标准,同时与相交街道的零售点的距离也应符合相交街道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零售点不受所在地域的零售点设置标准和各行政村设置零售点总数的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参照点:
(一)县城区内同一层面营业面积在300㎡以上的超市内。
(二)县城区外同一层面营业面积在200㎡以上的超市内。
(三)整体营业面积在2000㎡以上的商场内。
(四)县城区内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同一层面营业面积在100㎡以上的便利店内。
(五)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可供应消费人数在400人以上的农家乐、休闲山庄,可在其内部商店、服务总台设置1个对内经营的零售点。
(六)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内。
(七)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标准的便利店。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经营场所位于本规划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失效(主动歇业或到期注销)后6个月内重新择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位于城区的,可以在其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在街道范围内重新择址申领许可证,与最近零售户距离不少于60米。
(二)位于圩镇的,可以在其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在圩镇范围内重新择址申领许可证,与最近零售户距离不少于40米。
(三)位于农村的,可以在其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在行政村范围内重新择址申领许可证,与最近零售户距离不少于100米,且不受数量限制。
(四)属于本规划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及其他用途的面积,营业面积采用实地勘验与房产证明材料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所列的现有区域(路段)之外,因城市的发展而形成新的街道(道路)、交通集散市场等,其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由兴业县烟草专卖局参照本规划标准进行确定并经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处于两个或以上区域交界点,用本规划及相关文件无法界定区域归属的,按有利于申请者的原则进行区域归属认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的距离,是指以最邻近已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为参照,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最近一侧门边无障碍最短距离(见附件3:《兴业县烟草专卖局专卖零售许可现场测量标准》)。
申请点和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由兴业县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实地勘查所测数据作为审批依据。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间,所设置的隔离带(栏)、绿化带或划定的交通黄实线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通行。
可正常通行道路上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和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不视为障碍物。
申请点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所标注的地址或门牌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以烟草专卖局实地勘察的地址为准。
本规划称“不少于”、“以下”、“以上”、“内”、“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2018年12月24日起施行,原兴业县烟草专卖局印发的《兴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16年12月29日在《玉林日报》公布)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兴业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