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三亚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以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为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有效配置资源。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九)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害和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十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十三)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可通行距离50米范围内;
(十四)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五)党政机关内部及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六)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200人/个,每增加100人增加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达到25㎡以上的不受数量限制。
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 不违反本规划第四条规定且符合办证要求的经营场所,原则上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三亚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零售点的实际情况,对已满足消费需求,可能或已经造成卷烟价格恶性竞争的街道、路段、集贸市场等区域,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进行设置,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对大学应届毕业生、残疾人、烈属家庭、低保户、双下岗职工等生活困难群体可适当照顾。
第九条 在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除法律法规禁止设置需要撤销、撤回外,原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逐步调整达到要求。
第十条 本规划由三亚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划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三亚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亚烟专〔201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