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16年收录时间:2017-12-16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广泛调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北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含城镇、农村、牧区)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的场所;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七)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

(八)各级党政机关内部办公区域内;

(九)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大型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产品批发市场内;

(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产品批发市场内,其柜台、摊位在20个以下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20个摊位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八条 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车站亭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准予经营手续的,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如符合办证要求的,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第九条 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

第十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七)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有两个以上不相连的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央为测量起点;如有固定隔离带或禁行双黄线的街道,测量间距时,对面的零售点不作为有效参照物。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8日。2008年12月4日起实施的《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北政办〔2008〕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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