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卷烟零售客户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二连浩特市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在二连浩特市行政辖区内申请设立零售点,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四条 二连浩特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
第五条 辖区繁华街道、一般街道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繁华街道零售点间距原则上10米以上,但同侧100米内最多可以设置11个零售点;一般街道零售点间距原则上20米以上,但同侧100米内最多可以设置6个零售点。
对于多层同栋建筑,一层临街已有零售点的,多楼层不再设立零售点。
对于同一实际地址,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不同的,该地址已有零售点的,不再设定零售点;无零售点的,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给予行政许可。
第六条 城区住宅区内(不含面向小区外的沿街门面房、商铺)每50户可以设1个零售点,不足50户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
第七条 牧区、农村,每50户可以设1个零售点,不足50户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
以上牧区或农村零售点的设置不包括乡镇、苏木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两侧的零售点。
第八条 军队大院、高等院校内每300人可以设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划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
(一)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娱乐场馆等特别经营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但烟草制品摆放或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除外;
(二)符合安全标准且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加油站内的便利店;
(三)部队、看守所、拘留所等特殊内供单位;
(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持证人申请改变经营地址的。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许可证依法被注销,其家庭成员内部(以户籍为准,指配偶、父母或其成年之女)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并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置的便民、惠民工程店或扶贫措施等;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设立的零售点位于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的,不适用本规划第五条的规定,摊位总数在200个(含)以下的不超过2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200个(不含)以上的不超过5个零售点。但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含)。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的零售点位于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内部的,不适用本规划第五条的规定,但均不能超过3个。
第十二条 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烈属、军属、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零售点的,可不适用本规划关于间距、户数、人数等条件的限制,但仅限办理一个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局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或简易搭建场所、危房、城市规划拆迁地段;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七)幼儿园、中小学校(含中专)、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含)内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局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本规划的,通过市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规划。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零售点间距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零售点与幼儿园、中小学校(含中专)、少年宫的距离应当从申请的零售点出入口中央到最近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含中专)、少年宫出入口中央进行测量计算,申请的经营店铺包含正常使用的所有出入口,幼儿园、中小学校(含中专)、少年宫包含正常使用的所有学生行走的出入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实地核查过程中应采用如下测量方法:核查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严禁跨越存在标线、隔离设施的道路,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核查人行走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内”含本数;实际测量数,允许误差为1%。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规定修改时,本规划的内容即作相应调整,并向社会依法公示。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二连浩特市繁华街道明细表
二连浩特市繁华街道明细表
序号 |
街道名称 |
起止路段 |
1 |
迎宾路 |
科尔沁街以南,成吉思汗大街以北 |
2 |
友谊路 |
科尔沁街以南,成吉思汗大街以北 |
3 |
团结路 |
新华大街以南,成吉思汗大街以北 |
4 |
前进路 |
科尔沁街以南,成吉思汗大街以北 |
5 |
诚信路 |
科尔沁街以南,成吉思汗大街以北 |
6 |
建设路 |
新华大街以南,成吉思汗大街以北 |
7 |
乌珠穆沁街 |
伊林大道以东,友谊路以西 |
8 |
察哈尔街 |
伊林大道以东,友谊路以西 |
9 |
新华大街 |
伊林大道以东,迎宾路以西 |
10 |
锡林街 |
伊林大道以东,迎宾路以西 |
11 |
苏尼特街 |
伊林大道以东,迎宾路以西 |
12 |
恐龙大街 |
伊林大道以东,迎宾路以西 |
13 |
肯特街 |
伊林大道以东,迎宾路以西 |
14 |
贝加尔街 |
伊林大道以东,迎宾路以西 |
15 |
影视巷 |
学府馨苑小区以东,团结路以西 |
16 |
国门金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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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乌兰区东、北、南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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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欧亚商业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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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国旅巷、温州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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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富皇汽贸物流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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