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18年收录时间:2017-12-14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连江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连江县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或因经营地址、经营主体变化等情形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定。

 布局标准

第四条

 以已设最近零售点为参照户,新设零售点与参照户应有合理距离间隔。路幅宽度8米以下的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直线距离不少于20米;路幅宽度8米以上或已安装防护隔离栏的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同侧间距不少于20米。

第五条

 以下区域以人口、住户数量作为规划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依据:

(一)规划住户户数在300户以下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含毗邻街道店面)可设置2个零售点,规划住户户数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行政村、自然村、海岛、工业园区、在建工地内500人以下设置2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六条

 以下场所由连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政策法规变化等具体情况,每年年初公布区域名单及区域内设置的零售点数量上限。

(一)公共交通工具的候乘场所;

(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场馆;

(三)高度集约的商业购物中心及各类综合性市场、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

(四)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大型场馆;

(七)连江县烟草专卖局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以下场所不受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应具有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台:

(一)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商场等零售业态,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

(二)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如高速公路服务区、度假村、旅游景点、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等特殊场所。

第八条

 以下申请人不受限制,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一)军烈属、低保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复退伍军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的烟草零售许可证所登记的经营场所消失,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在其他经营场所经营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等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他不宜存放和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可以出具安全保障措施证明文件的除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内设置的经营场所。

 (二) 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内及主要进出通道口半径50米区域内;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根据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附则

第十一条

“路幅宽度”是指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宽度的总和,包括道路宽度、绿化带、步行道等。

第十二条

测量“直线距离”、“同侧间距”时,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参照户两者出入口正中央为测量起迄点,测量误差不超过距离标准的1%。有固定建筑物隔断人流和视野的已设最近零售点,不作为距离测量的有效参照户。

第十三条

 封闭式住宅小区应设有门岗、院墙或其他隔离障碍。

第十四条

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一个经营地址只允许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连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