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温州市市区(包括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管理。
第三条 温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合理布局。
第四条 合理布局的标准:
(一)市区主要街道的两户零售点实际可通行距离不得少于20米;市区主要街道包括:温迪路、春晖路、划龙桥路、双龙路、南浦路、民航路、龟湖路、车站大道、梧田大道、吴桥路、锦绣路、梧白公路、牛山北路、温州大道、龙霞路、梧慈路、月落街、市府路、大南路、新村路、学院路、小南路、马鞍池路、人民路、环城东路、飞霞路、解放路、黎明路、江滨路、龙腾路、新城大道、汤家桥路、百里路、信河街、府前街、惠民路、府东路、府西路、鹿城路、望江路、西城路、西山路、六虹桥路、娄东大街、瓯海大道、翠微大道、温金路、杏花路、勤奋路、雪山路(西至西山东路十字路口)、104国道、藤桥镇南街、330国道复线、温瞿公路(新路)、罗东街、永强大道、滨海六路、龙瑞大道、龙湾人民北路、龙湾人民南路、机场大道;
(二)市区非主要街道及乡镇两户零售点实际可通行距离不得少于10米;
(三)居民住宅区内原则上按每百户居民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
(四)由政府统一规划的综合性货物批发零售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内,卷烟零售点原则上控制在5个,最多不超过10个;并应保持合理间距,不得集中经营,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五)车站、码头、机场候车(船、机)室内不得超过5个卷烟零售点。
第五条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温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化进程情况,应作出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市区主要街道、市区非主要街道及乡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具体划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间隔距离限制:
(一)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经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所属门店、加盟店或当地工商部门授予万村放心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持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烈属、特困户、低保户、残疾人或对残疾人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残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等弱势群体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办证的。
第七条 对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勘查审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一)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三个月以上未办理停歇业手续的;
(二)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
(四)对非固定经营场所的卷烟零售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石油、燃气、化工、油漆、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经营场所基于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园内及距离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原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卷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条 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勘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并在申请人在场时完成勘查,申请人对零售点实际可通行距离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并书面确认,当事人必须签字。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