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烟草专卖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07年收录时间:2007-09-21

  第一条为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陇西县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陇西县的卷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分散设点、合理布局、方便消费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标准规定为:

  主要街道: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小于30米。

  一般街道: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偏僻街道: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能小于100米。

  居民小区:设有门卫,有统一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内,住户在150户以上的可设一个零售点,每递增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但间距不得小于50米。

  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及较大集镇零售点间距不能小于30米。

  居民(村区):相邻两户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能小于100米。

  偏远山区:农村地处边远、人口稀少的村社保留1-2户。

  第五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室烟草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原已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再新增。新设置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不得设置超过1个以上的卷烟零售点。

  第六条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内,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5户。已超过5户的则不再新增。零售点之间距离不能小于30米。

  第七条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店、超市等服务性单位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只允许设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

  第八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周转资金(城区3000元,乡镇街道2000元,居民村区1000元)。

  第九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城区经营场所面积在15个平方米以上、乡镇及居民村区经营场所面积在10个平方米以上并有电话和卷烟出样陈列展示柜)。

  第十条歌厅、网吧、酒吧、茶楼、台球厅等娱乐场所,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各类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学校内、门口100米以内;医院内及门口30米之内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主营化工、石油、农药、油漆、药品等对人体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库区100米之内)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经营主体属个体工商户,其负责人在家庭成员内部发生变动,但核定的地域范围未发生变化需重新申办许可证的,可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零售点间距是指两个零售点间的可行走路线最近的路段距离。

  第十五条对零售点间距约在规定的最低距离时,必须使用测量工具,且误差不得超过1米,测量必须在申请人、专卖管理人员共同在场完成,并书面认可。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陇西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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