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田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大田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并按照总量控制,合理配置,方便消费,公开、公平、公正,先后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实行总量控制。全县办证率一般控制在总人口数(含流动人口)的3.6‰以内,乡镇所在地(含)以下的办证率应控制在总人口数的3.3‰以内,行政村办证覆盖面达到80%以上。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设置及确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区主干街道(宽度≥12米)同一侧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两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一般不少于100米,其余街道同一侧的零售点间距一般不少于200米;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一般不少于50米;
(三)城区小巷视地理条件,每巷可设1个零售点。
第六条 对综合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居民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处,根据人口数量、消费水平等因素统一规划设置零售点;对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处,根据日均人口流量规划设置零售点。
(一)经勘查在城区各封闭式居民区内,确实需要设置零售点的,200户以下的只设1个,200户以上的每超200户可增设1个;
(二)汽车站内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间距不少于10米;
(三)各综合农贸市场一般不超过4个零售点;
(四)上级烟草专卖局规划设置零售点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以下场所可不受合理布局间距的限制:
(一)有一定规模的宾馆、酒店、娱乐等特别场所(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因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交通、通讯不便边远地区的零售点;
(三)大中型综合商场、超市(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第八条 以下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
(二)加油站和经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距离以上场所50米范围内的商店。
与食杂、食品、饮食、娱乐等服务业无关的经营场所,原则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九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收到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办理。
第十条 残疾人、特困户、军烈属、下岗工人、复退军人、自主创业大学生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符合合理布局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核发证。
第十一条 凡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的,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十二条 大田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全县现有持证零售户、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及申请办证户情况予以公开,便于群众查询。
第十三条 大田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对本规定评价一次,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适时修改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二00三年八月一日实施的《大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