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卷烟市场价格行为,促进烟草全行业经济运行平稳发展,根据国家局国烟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一卷烟批发价格和编制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2003]3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卷烟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599号文)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国产卷烟价格梯次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国烟计{2003}60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卷烟批发价格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和管理权限
1.成立全省卷烟批发价格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管理,贯彻国家局卷烟价格政策和措施,规范所属企业价格行为。负责组织卷烟价格检查和考核,在管理权限内,负责制定、调整和上报全省卷烟批发价格。
各分公司要明确卷烟价格管理职能部门和职责,配备物价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卷烟价格政策和管理规定,并及时反映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按照国家局规定,全省烟草系统经营的所有省内外卷烟牌号规格,在全省实行统一的批发价格。按照"老产品老办法,新产品新办法"的要求,逐步向梯次化过渡。
老牌号规格的卷烟价格管理
老牌号规格卷烟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规范系统内卷烟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03]2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前已经生产和销售的卷烟牌号规格。(颁发日期: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老牌号规格的卷烟批发价格,由全省卷烟批发价格领导小组审核制定后下发全省执行,并上报国家局备案。
新牌号规格的卷烟价格管理
新牌号规格卷烟是指《暂行规定》执行后开发的卷烟牌号规格。新牌号规格的卷烟批发价格,由国家局按梯次化标准归档并向全行业发布。其中一类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格在90元/条、批发价格在100元/条以上的卷烟,不设统一的价格档次标准,但必须执行规定的调批差率。新牌号规格卷烟的价格梯次表见附件二。
3、实施卷烟价格目录管理
按照国家局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全省经营的所有卷烟牌号规格的价格目录,并按要求上报国家局备案。各分公司应按要求上报经营卷烟各牌号规格的的详细资料,并提供小包和条盒的商标样品。各卷烟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价格目录之外的卷烟。
4、残损和罚没卷烟的作价处理
残损卷烟:由于运输、保管、包装等原因造成的卷烟残损,以至影响原有价值的卷烟,由分公司定价小组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根据卷烟的残损程度和市场行情制定处理价格,并标明“处理”的标志,与质量合格卷烟分开销售。
罚没卷烟:对烟草专卖罚没国产卷烟,按照全省统一批发价格执行。在卷烟价格目录上没有的卷烟牌号规格,并且数量在5箱(50000支/箱)以上的,要按照新进卷烟价格作价办法,由全省卷烟批发价格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执行,并上报国家局备案;数量在5箱(50000支/箱)以下的,由分公司定价小组根据市场行情和定价原则制定批发价格,并在指定零售点定点销售。
二、定价原则
1、保持价格稳定和尊重历史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卷烟批发价格,要尽量保持价格稳定,尊重历史形成的价格,避免市场波动,促进烟草全行业经济运行平稳发展。
2、局部服从全局和量少服从量大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卷烟批发价格,要以大局利益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以经营量大的单位价格意见为主导性,同时参考其它单位的意见。
3、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卷烟批发价格,要体现各方利益,调动各方积极性。
4、市场导向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卷烟批发价格,要依据市场对品牌的接受和畅销程度,以及品牌的特点制定。
5、省外兼顾省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卷烟批发价格要兼顾省内外卷烟价格平衡,省外卷烟价格的制定,要参考同档次省内烟价格水平。
6、毗邻地区相衔接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卷烟批发价格要考虑周边毗邻省份的价格水平,避免因价格差异而造成的流动。
三、定价调价程序
各级价格管理职能部门在管理卷烟价格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管理。
新调进的老牌号规格的卷烟批发价格,先由调入单位上报省公司,由省公司根据调进价和周边情况协调平衡,并经定价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批发价格。定价申请表见附件三。
已制定和执行统一批发价格的卷烟,价格原则上保持稳定,如遇市场发生变化须调整价格的,由分公司提出申请,经定价领导小组审核,并征求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所在省级公司意见后,上报国家局批准同意后下达执行。已定价需重新申请调整的批发价格要逐步向国家局规定的梯次化标准靠拢,并上报国家局价格管理职能部门。国家局价格管理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年在中烟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前集中审核各省级公司的调价申请,并向全行业公布。调价申请表见附件四。
省局(公司)价格管理职能部门,汇总和初审各单位上报的要求制定和调整卷烟批发价格,并提请全省卷烟批发价格定价领导小组审定。全省卷烟批发价格定价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一季度一次,每季后十日,各单位上报需要核定和调整的卷烟批发价格申请表。如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其它特殊情况,定价领导小组会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四、督促检查和考核
国家局和省公司制定和发布的统一卷烟批发价格为指令性价格,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不得采用销售折扣、折让和拼盘销售等方式变相降价。
省局(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卷烟批发价格执行情况,每季度由省局(公司)定价领导小组确定抽查3-5个单位,检查财务单据、网点计算机开票价格及调查零售户进货批发价格,并将卷烟批发价格执行情况纳入综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年终目标考核挂钩,同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对在卷烟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局和省公司价格政策,不执行国家局和省公司制定和发布的统一卷烟批发价格,或采用不正当价格竞争手段的违纪违规行为,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