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烟草商业公司体制改革后县级分支机构的设立

2006-12-19来源:湖南烟草作者:聂介生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局关于公司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对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概念区分、功能差异分析的法理基础上,论证对于进行公司改革之前,取消县级法人而设立营销部机构,只是当时改革需要而确定的过渡性名称;而在取消烟叶主产区的县级公司法人后,为规范和完善公司结构,改制设立分公司,既符合国家局建立三级母子公司体制改革要求,又符合市县公司构建母分公司的要求。
 
  按照国家局贯彻落实国办发57号文件和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为牢固建立总公司、省公司、地市级公司三级法人的体制,使地市级公司成为市场营销主体,湖南已在2006年上半年全面完成了取消县级公司法人的工作。为了更好地适应两烟经营管理的需要,国家局最近提出对烟叶主产区的县级公司可以继续保留县级公司或者建立分公司。据此,根据湖南的实际情况,拟从法律调控的角度对取消县级公司法人之后,在县一级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一些探讨,供同仁参考。  
 
  一、子公司、分公司的概念及其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作了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烟草商业企业建立母子公司和母分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对分公司、子公司的概念定义,我们得出对烟叶主产区的县级公司是建立子公司(县级公司)或者建立分公司的法律主要区别在于:
 
  1.设立方式不同。分公司属于隶属公司的分支机构,由市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县级工商部门申请依法设立,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也就是说,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市公司的名义,遵守市公司的章程。子公司(按照国家局公司体制改革方案是设立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分公司在工商登记时比较简单,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只要在市公司名称后加上XX分公司字样即可,领取《营业执照》。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时相对复杂些,要求提供企业法人、公司名称、公司章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母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母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4.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功能差异分析
 
  对烟叶主产区县级公司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关键是要考虑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所能带来的便利,从自身的情况出发,选择出适合本地烟草发展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局公司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我们可以对建立母子公司或者母分公司从经济、经营、政策等方面进行如下比较分析:
 
  1.从经济规模来看,资源配置范围有较大差异。取消县级公司法人后,设立分公司可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经济规模、经济运行质量和整体经济效益。由于分公司完全按照公司章程和授权范围开展生产经营,卷烟网络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统一配置,能够较好地解决卷烟品种调剂、市场品牌培育、配送线路优化等问题,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烟叶生产经营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土地轮作、集中区域化生产、先进种植技术推广等,有利于保障烟叶生产质量和规模经营。而建立子公司,相对来说,资源配置受到一定约束。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章程,虽然受公司的控制,但因为利益主体不同,则在卷烟销售和烟叶生产计划的调剂上,难以从市公司获得资源,而且市公司作为其母公司也不能对子公司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资源配置不能达到最优化、最大化。
 
  2.从生产经营来看,组织管理有较大差异。对烟叶主产区县保留县级公司,按公司法则改制为子公司,其目的是让烟叶主产区县有更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在组织管理上,市公司作为其母公司,一般通过对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来实现对子公司投资、财务、薪酬等的控制,县级子公司则能按照市公司的计划及目标,自主组织制定和实施生产经营,自主制定和组织实施财务预算管理,自主确定企业岗位及考核管理等相应制度,有利于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够形成较好的发展活力。而分公司只是市公司在当地的办事机构,能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人力、财力、信息等内部资源的最大共享,其生产经营按照市公司统一计划开展,投资、资产处置、财务预算、业绩考核也均是由市公司统一规定,统一执行,没有可以自行操作的权限。相对来说,分公司缺少自主经营权,制约了部分分公司的发展动力,需要在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上下功夫,以调动分公司的工作积极性。
 
  3.从改革发展来看,政策影响有较大差异。作为烟叶主产区县的子公司在当地纳税,为当地财政增加了收入,从而能与当地方政府建立密切关系,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制订烟叶发展的有利政策,推动当地烟叶的持续稳定发展。但是,因为烟叶实行严格计划管理,市公司对当地烟叶生产计划控制与当地政府产生矛盾,不利于协调管理。对于分公司,无论是卷烟销售,还是烟叶生产经营,必须严格执行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市场调控力度大,能够很好地发挥市公司整体效益。但在与当地政府协调及当地政策支持方面,无疑有所减弱。
 
  综上所述,在取消烟叶主产区的县级公司法人后,为规范和完善公司结构,设立分公司,既符合国家局建立三级母子公司体制改革要求,又符合市县公司构建母分公司的要求。如果继续保留县级公司,则相当于在建立总公司、省公司、地市级三级母子公司的体制下再向下延伸建立一级子公司。从长远来看,烟草商业生产经营产品单一,需要建设全国统一的销售网络,以应对国际化竞争的需要,以形成具有与国际烟草寡头相抗衡的规模和能力。设立县级子公司应该只是一个过渡,在短期内保留县级子公司的活力,以避免削弱烟叶的生产经营管理,待管理、考核、激励措施到位后,改建为分公司是其最终目标。另外,对于进行公司制改革之前,取消县级公司法人而设立营销部机构,只是当时改革需要而确定的过渡性名称,随着母子公司的建立,营销部均需改制为分公司,对此国家局已经明确,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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