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烟草行业问责制的思考

2009-05-06来源:云南省烟草公司保山市公司作者:张美媛

  实行行政问责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温家宝总理在新一届中央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从此,中国政坛上掀起了新一轮的问责风暴,山西省省长、石家庄市市长、国家质监局局长,皆在生死攸关的人身安全事故中被严厉问责。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在各级政府机关和干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作为烟草行业也在积极探索在行业内引入问责制。2008年5月,云南省局出台了《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保山市局参照制定了《保山市烟草专卖局所属单位和部门负责人问责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部门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尚未构成违法违纪也要依照相应问责方式进行问责。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弥补了法律和纪律追究的空档和不足,形成法律和纪律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机制,有利于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烟草行业更加规范、更具效率、更有活力。本文旨对烟草行业引入问责制做一些初浅的探讨,并提出相应措施,确保问责制深入落实,发挥更大的监督管理效用。

  烟草行业实行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责任”一词的含义,就是一定的人对一定的事负责;就是在什么岗位,负什么责任,干好什么工作。而把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社会美德上升为法律制度就是问责制。随着烟草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担任的职责也越来越大。无论在烟叶生产,卷烟经营,还是在专卖监督管理各个岗位都承担着主导、决策的职能,掌握着烟草行业发展的未来和方向,要想实现烟草行业的更好、更快发展,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问责,依靠问责惩前毖后,坚决遏制腐败萌芽的滋生。

  实行问责,有利于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问责制“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核心理念如一把治散治乱的戒尺,使那些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的反常现象彻底瓦解,企业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行为更加规范。

  实行问责,有利于在烟草行业形成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良好工作氛围。问责如一个无形的“紧箍咒”,督促领导干部们要恪尽职守,奋发有为;问责制也是一个特殊的“保护符”,在对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干部问责的同时,也形成了支持和保护想干事、敢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干部的正确导向,引导职工队伍和谐、健康地发展。

  实行问责,有利于从思想上、源头上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问责,做到防微杜渐,避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为挽回公司损失赢得了时间。2008年3月以来,云南省全省上下强劲推行以行政问责制、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为内容的“四项制度”。慵懒者被惊醒,无为者被震动,乱作为者“下课”,仅5个月的时间就问责各级干部542人,赢得群众的一致好评,为政府树立了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

  实践和经验告诉烟草行业,创建“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云南烟草活动需要实行问责制;烟草行业的改革、发展需要实行问责制。然而,在实行问责,面对烟草行业的特殊性,烟草行业不得不正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只有正视困难,才能迎刃而解,确保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

  烟草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实施问责的难度

  烟草行业是一个资金比较密集的行业,在国家专卖制度保护下,是一个集行政执法管理、工业生产、商业经营于一体的系统,不仅对各级领导干部,就是一个普通岗位国家都赋予了相当大的职权,使权力发生商品化和权钱交易有了存在的可能性,若不正确行使权力,就很容易发生以权谋私的问题。如果放松监督管理,一些意志薄弱者就很可能违反纪律、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甚至挪用侵占公款、财物,贪污受贿,跌入经济犯罪的深渊。这些情况客观上决定了烟草行业实行问责,预防腐败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烟草企业点多、线长、面广,且又是资金流动量大、周转环节多、经济活动频繁、管理方式特殊、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行业,客观上给烟草企业的垂直管理和上级组织监督带来了较大的困难。特别是取消县级法人资格后,对县级分公司的监督管理更需加强,而监督管理部门担负着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各项重大工作巡视督察等内部监督管理职能。如果制约机制不健全,加上管理工作薄弱,各级领导自我控制能力弱,而又缺乏及时有效的问责监督,很容易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滥用权力,滋生出很多不规范、违纪违法的行为,导致腐败发生。种种情况说明烟草行业实行问责制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问责实施对象是领导干部负责人,而监督部门是在同级党政领导下工作,受制于监督对象的因素较多,监督权力有限,尤其是在县级分公司中,纪检监察组织客观上的“弱势”地位,对同级党政领导的监督力度很微弱。这种监督机制的不合理导致监督问责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存在难以监督、监督乏力的问题。烟草行业这种监管权力的不对称性使得问责难度进一步加大。

  突破难点,加强问责,确保问责真正落到实处

  针对以上烟草行业的特点和实行问责的难度,烟草行业必须找准突破口,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敢于问责,勇于问责,长期作战的准备。

  健全规范相关制度,有力结合,完善问责

  正因为烟草行业存在问责权力的不对称性,“问责风暴”如果缺乏制度保障就难脱“人治”色彩,问责制如果长期得不到规范化、科学化,其效用就会大打折扣。加强问责,需要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和机制做保证,依靠制度管人、管事。特别要做到以下“两个结合”和“一个避免”:

  实施问责制与落实岗位责任制相结合

  实施问责的前提是对岗位职责有明确的划分。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主体,对出现的问题在哪个方面、多大程度上负有责任应该是明确的,因此,对每个岗位的权力、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也必须对相邻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定。如果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权力、义务就可能会相互交叉重叠,这就容易导致在出现问题,追究责任时相关责任人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情况。烟草行业在完善问责制的时候,首先应该将岗位责任的细分、责权利的划分理清楚,增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心、积极性。

  实施问责与推行中层干部履职考核制相结合

  把行政问责建立在中层干部履职考核的基础上,要深入扎实地进行调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并同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结合起来,做到赏罚分明。考核中对发现问题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考核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要适当给予奖励。同时对问责过程要确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与奖惩结果公之于众,防止干部问责制被扭曲、变形。

  避免和防止以行政问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

  目前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规定了对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等失职、渎职行为要进行问责。而这些失职、渎职行为带来严重危害和后果的是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此已有相应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界限,就很可能影响党纪、政纪的严肃性,该党政处分的只问责,逃避责任,执法混乱,引发二次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实行问责制的过程中必须明确行政问责与党政纪律处分的界限,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做到问责事项清楚、问责范围明晰、问责程序规范,避免执行中以行政问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的错误倾向,使处罚失之偏软、执纪失之过宽。

  调动公众参与,齐抓共管,合力履责

  针对烟草行业点多、面广、线长,实施问责困难的问题,烟草行业必需依靠各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参与监督,增强员工企业主人翁精神,坚决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把公众参与的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司务、局务公开程度作为检验问责效果的试金石。此外,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人事、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从各方面监督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问责,加以纠正。

  加强监督检查,狠抓督责,强化问责

  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加强领导干部问责作为新时期党和人民赋予的一项新的使命,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加大对县级分公司落实问责制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对县级分公司派出纪检组长的作用,定期不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从中发现问题和线索。要采取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明察暗访、领导干部下访等途径,及时发现各种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问题,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问责,督促各县区局(分公司)、各部门领导干部忠实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问责制真正成为监管干部的有力武器。

  “责任”一个神圣的字眼,手握钢枪的战士常年守卫在祖国的边陲;白衣天使奋战在救死扶伤的生命一线;还有那些在暴风雪卷来、地震袭来,依然坚守在工作岗位奋力扑救的人们使得烟草行业的社会更加安定、和谐。着眼全局,守土有责。如果烟草行业的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履行好岗位职责;如果员工们努力工作,履行好监督职责;如果烟草行业的监督监察部门发挥好监督检查职责,加强问责,烟草大地一定是一方净土,养育更多勤劳、朴实的人们。

  只有烟草行业每个人坚守好自己的职责,不断完善问责制,加强问责,问责风暴才能不只是一阵风,一场雨,而是在暴风雨过后依然屹立在拒腐防变一线的坚实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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