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税改面临体制性障碍

2008-05-22来源:中国财经报作者:石坚
  我国控制烟草存在的体制性障碍,首先体现在立法方面。除了刚刚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从条例上升到法的层次外,目前卷烟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依据仍然是“暂行条例”,立法层次较低。
 
  卷烟仅仅是增值税所征收的“货物”中的一种,是消费税的一个税目,提高卷烟税赋涉及的将是对两部税收“暂行条例”的修订,从立法和修订法律的成本来看,涉及面很宽。笔者认为,在短期内不可能一蹴而就,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先从提高税率入手。
 
  其次,工商利益博奕格局对提高卷烟税也是一个阻碍。在烟草系统内部产销利益链中,工、商利益冲突比较引人注目。处于上游供应商地位的烟厂与下游的烟草公司多年来一直进行着“博弈”。
 
  以河南省目前最为畅销的香烟“金黄帝豪”为例,根据有关数据,一箱“金黄帝豪”到消费者手里价格是25000元,而其出厂成本大约是6225元,利润18775元。其中,烟厂赚2500元,商业环节赚5223元,国家税收拿去8652元,烟草零售户赚2400元。也即烟厂和零售大约各占13%,烟草公司占28%,税收占46%。
 
  可以看出,除了税收以外,烟草公司拿去了绝对大头。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的卷烟税赋,必将遭到生产企业的竭力反对。
 
  另外,现行的财税体制对提高卷烟税也有一定的阻碍。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就烟草税来说,以1993年收支基数作为考核,完成基数的地方才能保证中央给予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而新增的部分转移支付则依据当年地方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增长而定。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缴纳,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肯定不希望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影响当地的消费税征收,进而影响中央对其的转移支付,卷烟缴纳的各项税收也就成为了地方政府争夺的目标。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往往加大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加之卷烟生产量受到严格的国家计划管理,卷烟生产指标与地方既得财政利益的紧密关联,也使国家对各地卷烟生产指标的调整变得极其困难。
 
  总之,从增值税角度看,虽然按既定分成比例(75:25),即使通过针对卷烟这一特殊货物增加了增值税赋,可以获得更多地方收入,但增加卷烟税收也必将给地方政府带来征收压力,更何况目前我国增值税除了零税率、低税率(13%)外的税率统一为17%,基本不可能设计一个超过正常税率的、专门针对卷烟的“高税率”,因为这样做本身就是对消费税的越俎代庖。
 
  而从消费税看,占到烟草全部税收三分之二的消费税收入是划归中央的,与地方转移支付挂钩的部分和所增加的地方征管压力二者相比较而言,既有激励也有压力,二者作用对比因各地烟草工业状况不同而不同,但总体来看,应该说激励作用不见得一定比新增的征管压力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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