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卷烟“另类”零售

2007-01-20来源:河南省义马市烟草局作者:王小锋
    张某是某市一家“烟酒商行”的老板,是当地有名的经烟大户,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该市一家大型集团公司的后勤部经理白某。白某把所在集团公司的日常业务招待用烟用酒生意“揽”给了张某,要求其每月按“订单”向该集团公司交货一次。后来,随着该集团公司的大规模发展,业务用烟数量越来越大,张某每次订的卷烟一时间根本满足了该集团公司的需要。为了不失去这个“财神爷”,张某通过朋友与到外地一家卷烟专卖店拉上了关系,此后,张某每月总要到这个专卖店大批量购进卷烟。在进货过程中,为了逃避烟草专卖部门的打击,他常常利用自家的面包车去拉货,卷烟拉回后,他从来都没有把卷烟放到自家的仓库,而是直接送到那个集团公司的后勤部门,与接货人进行现场交易。
 
    此案查处后,据对当事人张某交代,他这样做已经有半年多了,半年内共向该集团公司供货5次,总价值超过了百万元。既然不至一次,那么当地专卖管理部门怎么就没有发现呢?据办案人员分析,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时人不在当地购进卷烟;二是购进的卷烟从不在自家仓库出现,直接送到对方手中;三是运输中都是私家车,途中比较安全。这三个原因直接造成了专卖稽查部门对此类案件的发现难、查处难,甚至造成取证难和裁决难。特别是直接送货到需求者手中“现场交易”的现象显得非常“另类”,对于专卖稽查部门来讲,的确是个难题。正如一个办案人员所说:“我们总不能把平时的日常市场检查“延伸”到人家企业内部吧!查查你单位的日常业务招待用烟都是从哪儿来的?这样做不仅不现实,而且不合乎要求。”
 
    当然,对于此类案件,有人认为是不是烟草公司限量供货导致了事件的发生?答案是否定的。据当事人张某讲,在没有与该集团公司这个大客户建立“伙伴”关系之前,烟草公司给其所定量供应的卷烟是非常合理的,从来没有缺过货、断过货,且因其是烟草公司界定的A类客户,在平时的卷烟供应上,烟草公司对其比较照顾,总是给以倾斜,他从来都没埋怨过烟草公司供应给他的卷烟量小。从张某的话可以看出,烟草公司实施的限量供货措施并没有什么不妥。
 
    对于此案,我们暂且抛开乱渠道进货这个话题不谈,仅从这个比较“另类”的交易方式来看,我们就应该多在如何发现违法线索上开动脑筋。零售客户不把从外地购进的卷烟放到自家仓库,而与卷烟需求方直接交易,可以说,这使我们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很难发现。依笔者之见,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来防范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一是对党政机关、企业等大客户的业务招待用烟实行特别供应制,通过烟草公司的特供部来满足这些大客户的用烟需求。没有特供部的烟草公司可以在辖区零售客户中设立特供点,以方便大客户的用烟需求。同时,专卖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到党政机关、大型企业等大客户中走访,一方面了解客户需求情况,另一方面从中发现违法线索。二是要对经烟大户实行动态管理,如实掌握经营大户的实际零售量和销售对象等情况,并逐户建立管理档案,实施跟踪检查,形成高压态势。要加强对进货异常、有违法嫌疑的经营大户的日常监控,摸清底细、掌握情况,杜绝大户搞批发、乱渠道进货、通过小户代订货等现象。同时,要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大路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运输卷烟行为。三是要通过发展线人和采取套购的方法,收集此类违法犯罪线索,发现苗头,迅速打击,不给其翻身之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