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品牌集中度与单品牌规格限制的认识

2008-06-28来源:浙江云和烟草作者:续晓俊
  过去,烟草行业热衷于追求“四率一度”的提升,品牌集中度就包括其中。通俗地说,品牌集中度就是将多数比重的卷烟销量集中于少数全国名优品牌。这是“两个跨越,两个十多个”战略的发展要求。而2008年经济运行考核办法设定硬性指标:“主骨干价位的单品牌规格销量不超过本价位总销量的60%。”有人评论两项指标对立矛盾,指导培育方向冲突,有人评论两项指标可以并行公升,共同提升。持前一观点者简单的认为品牌集中度是发展品牌销售结构的相对集中化趋势,而将单品牌规格的销量限制认定为发展品牌销售结构的相对分散化趋势。笔者则认为:
 
  品牌集中度是要求宏观层面上的相对集中,单品牌规格销量限制则是微观层面上的相对分散。即在全局上,烟草行业要形成既强又大,极具国际竞争力的主骨干企业。同时在局部上要避免单品牌规格垄断带来的潜在风险,形成良好的品牌互补切换机制,分担风险。两者是把握宏观发展趋势下,兼顾微观的平衡竞争。
 
  品牌集中度与单品牌规格销量限制是“不统一中寻求统一”。现阶段,品牌的整合步伐不断加快,但品牌的区域性特点仍较为明显,为了做最后的冲刺,品牌往往选择巩固本地市场,保持品牌在本地市场的绝对发言权与影响力。而单品牌规格销量限制恰恰是防止品牌整合进程中、提高集中度过程中,出现更强大的区域性品牌,为形成全国性相对统一的品牌格局创造有利条件。所以,同价位单品牌规格销量不超过60%是为了更有利的提升品牌集中度。
 
  单品牌规格销量限制只是提升品牌集中度过程中的临时性规则。例如:在品牌集中度提升进程中出现的主骨干价位雄狮(红老版)、雄狮(红)占价位总销量的66.76%与76%的临时现象。当品牌集中度达到一定程度,变成全国一盘棋,各个价位品牌结构明显优化时,这种限制会自然消亡或者没必要存在。
 
  所以,品牌集中度与同价位单品牌销量限制不是不同指向的政策,而是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不同阶段中为追求共同的目标随之产生的两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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