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化引领中国烟企走向未来

红云样本与中国烟企公司化之一

2006-11-09来源:糖烟酒周刊
    2005年11月8日,红云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和红云集团实行标准的母子公司体制。作为云南中烟工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红云集团只有云南中烟一个占100%股份的股东。红云集团成立之时,举行了盛大的揭牌仪式,接待了近千名业内赶来祝贺的嘉宾,国家局高层领导近乎悉数到场。之所以在行业内引起如此的震动,就在于红云集团是中国烟草第一家由工厂制向公司制转变的试点单位。它的成立是中国烟企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推进的必然结果;是“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思路的深入贯彻和实施,为行业的变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探索模式。
 
    中国烟草在经济市场化和竞争国际化的大环境下,走向公司化是一条光明的必由之路。国家局领导深切的知道这一点,在行业大政策的调控下,同时也期待各个企业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走出适应自己的、适应发展的、适应行业的质变之路。
 
    红云集团成立距今已有一年的时间了。在这一年当中,其在前进中探索、在探索中完善,力求发挥体制创新的最大效力,最终达到了平稳、和谐、可持续发展。可以说,“红云现象”,引发了人们对中国烟企从“工厂制”到“公司化”转变的关注与探讨。我们把红云集团的发展作为“样本”,除了明确和详析它本身的示范作用,给正在和将要进行公司化改革的行业内其他企业一个很好的借鉴,还要从深层次做红云的“抽样调查”,解读“红云样本”的积极意义,表述我们对中国烟企公司化的进一步思考。
 
    中国烟草的美好未来不仅是属于所有烟草人的,它还属于我们期待民族工业振兴的每一个人。
 
    中国烟草企业的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大环境是分不开的。从1956年起,国家就提出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创新企业制度。其基本要求就是要在不改变国有企业制度基本框架下,通过“上层建筑”的调整,激发企业潜能,从而“焕发活力”。1978年以前,在这种改革思路的指引下,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式就是将企业下放,把原先统归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交由省级或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管理,希望能够刺激地方政府经营企业的积极性。由于出现了经济混乱局面,因而此种改革模式的探索以权利全面集中而结束。
 
    此后,国企改革尝试过对企业放权让利的思路,也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启发了国企改革的新思维,即将承包制引入国企改革,实行“包死基数、保证上交、超收自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但它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政企分开和企业公平竞争的问题。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提出的第二年,国务院指定100家国有企业为公司制改造的试点单位。但是,在试点运作过程中,由于没有通过股权多元化将国有企业进行改组,致使很多企业成为了形式上类似现代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没有达到真正公司制企业的最基本标准。直至1999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公司化改制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化改革才真正进入了按照国际通行规范建立现代公司的阶段。
 
    烟企改制势在必行
 
    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中国烟草企业的改革较之其他行业国企起步较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运行融入了一个全新的环境。虽然在短时间内国外烟草巨头不会与国内企业发生正面交锋,但市场的逐步放开与国内外烟企同台竞技的大形势已经不可逆转。面对这一发展态势,相对处于弱势的中国烟草行业迫切需要寻找一条发展壮大的自强之路。
 
    经过了“关停并转、兼并重组之后”,我国烟草行业已成立了十多家生产规模超百万箱的烟草集团,但是在这些大型的烟草集团的组织构架中,多数还是在采用一种“工厂制”的运作模式,即无论是部门设置还是领导班子的构成都是按照传统国有企业的“烟厂”的职能来设置的。与之相比,国外烟草企业的竞争优势不仅体现在规模的庞大和资本的雄厚上,更为主要的还是制度上的模式。中国烟企想要扭转这种制度上的劣势,就必须摒弃适合计划经济体制的以“生产”为核心而设置的组织形式,转向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即由“工厂制”向“公司化”转变。
 
    2006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姜成康局长指出,“理顺产权,转变职能,建立烟草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要从有利于烟草专卖制度巩固和完善,充分发挥专卖体制优势;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提高效率、注重自律,建立符合烟草特点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行业发展出发,进一步理顺行业资产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这已经明确指出了烟草行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为行业改革指明了大方向。
 
    现代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如果没有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产权不清晰,就无法建立权责明确、规范运行、协调运转的现代企业制度,因而理顺烟草企业的资产管理体制,成为了烟企改革的第一要务。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57号文件,文件指出,“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法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家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财政部对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报财政部批准。”
 
    我国烟草行业是在国家体制之下的垂直管理,国家烟草总公司被明确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国有独资公司,因而它的股权只能采取单一模式。此外,烟草产品实行高税制,并且有可能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了规范市场运作与维护国家、消费者利益,只有政府作为出资人,才能保障烟草行业的特殊地位,进而更好地发挥职能。出资人的地位明确以后,就是全面理顺烟企的资产管理体制。目前,即便是一些已经建立了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卷烟工业企业,由于原来产权关系没有理顺,仍然沿用工厂制的运作模式,董事会、经理层与企业党委交叉任职,职责没有明确,造成了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高度集中,权力分配不合理的现象。所以,今后一段时间内,进一步规范产权制度是烟企改革首当其冲的任务。
 
    在理顺资产关系的同时,中国烟企还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意义上的公司,进行公司化改革。公司化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载体,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的核心。《企业法》中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没有《公司法》中要求设立的董事会、监事会,也就没有权利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易导致厂长(经理)权利独大,不能很好地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对于中国烟企而言,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就是由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围绕法人财产权展开一种制度安排,目的是解决委托者和受托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公司中构建责权明确、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的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机构,形成公司内部的权利制衡机制,从而使决策更加地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企业内部运营速度,提升企业竞争实力。可以说,这就是中国烟企改革的目的之所在。
 
    烟企改革意义及现状
 
    中国烟企公司化改造,是促进烟草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能否形成一批可持续发展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关系到中国烟草未来的发展。当前中国烟企改革的行业规划是,加快烟企兼并重组的步伐,以培育十多个大型烟草集团为目标,加大卷烟工业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力度,探索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工厂制”向“公司化”的转变。对于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业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由省级工业公司负责组建;实行母分公司体制的省级工业公司,省级工业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由总公司负责组建;公司法人代表原则上由总经理担任。
 
    在省级工业企业中,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建立了总公司——工业公司——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式的三级母子公司体制;广东中烟工业公司开展了与总公司建立二级母子公司体制的试点,目前,广东中烟工业公司作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直接从事卷烟生产经营;继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与省内的卷烟生产企业合并重组后,山东中烟已对所属四家卷烟厂实行新的品牌管理模式,打破原来颐中、将军两个集团各自为政的格局,统一管理全省烟草工业企业的资金、品牌、采购及销售。另外,原太原、海南、营口、呼和浩特、沈阳、石家庄六家卷烟工业企业也已经进行了公司化改造,重组改制成由重点卷烟工业企业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企业基本上建立了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实践证明,中国烟企的公司化进程不可拘泥于《公司法》的条框限制,因为烟草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烟企公司化改革必须在坚持“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之下,即以坚持专卖制度为前提。企业的体制调整应该取决于行业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发展目标。由此不难看出,红云集团之所以成为了中国烟企由“工厂制”向“公司化”转变的鲜活样本,原因就在于它成功地将现代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与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制度创新的优势逐步显现、并使企业处于稳定持续的发展当中。红云集团创新发展模式、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远没有结束,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地充实和调整,同样的,中国烟企由“工厂制”转向“公司化”的变革也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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