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卷烟工业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2006-06-03来源:湖南烟草作者:陈湘龙
   一、工厂的产权和组织机构特征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进程不是在商品经济非常发达、市场充分发育的基础上自然生成的,而是通过政府采取国有化政策以及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推动,形成了政企合一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体系。工厂这一称谓则非常形象地表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这一组织体系中的生产单位或生产车间,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全民(即国家)所有,生产按计划进行,生产的产品由国家统一分配调拨,盈亏全部由国家承担。但这种政企合一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明显缺乏效率。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工厂制企业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其弊端主要体现在:
 
  (1)产权关系不顺,所有者权益难以保障。虽然企业法强调企业财产国家所有,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但没有明确由政府具体哪个部门行使出资者的权利。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导致责任不明,出资者缺位。由于出资者“不在位”,企业的经营者占有企业财产,其机会主义行为侵蚀企业所有者权益。
  (2)国家实际承担无限责任。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责任最终承担者是国家,企业享受了经营权带来的好处,却用国家的财产来承担企业经营不善的责任。政府出于公共管理的目标一般不会轻易让企业破产,国有企业缺乏退出机制,国家为此承担无限责任。
  (3)法律条款中保留许多政府审批的权利,政企不分现象仍存在,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大打折扣,无法自主应对市场。
  (4)厂长负责制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集权于厂长一人,决策的科学性基础不强,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企业法设计的民主管理难以落到实处。
 
  总之,在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下,国有企业难以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国企改革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公司的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一)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的法人财产与股东出资相分离。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只保留对资产的价值形态即股权的所有,股东想退出公司只能转让股权,而不能从公司取走一个螺钉;公司则享有包括股东投资在内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不会因为股东的退出而减少资产的任何一个分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起诉和被起诉。
 
  (二)股东的有限责任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以其投入到公司的资本为限,这意味着即使公司陷入破产,给股东带来的最大损失也不会超过其投入到公司的资本。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追债而不能向股东求偿,股东不对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适应了降低投资风险的内在要求,更有利于鼓励社会投资,集中社会资本,被认为影响不亚于一场重大的工业革命。一般认为,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两者是相统一的,股东放弃其对出资的直接支配,换取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相分离,又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
 
  (三)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
 
  基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而形成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分离。股东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的日常经营由股东选出的董事会进行决策,交给经理层执行。因此,股东与公司生产过程、资本运用过程相脱离,即使是在掌握投票权的情况下,也只能通过选举董事会等方式间接影响公司的运营。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是企业从“人治”到“法治”的一个最重要的分野。两权的完全分离,并不是说经营者可以不顾股东利益随心所欲地经营,而是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经营者可以最充分地支配、调动公司法人的财产,股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加以干涉。
 
  公司制企业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并已成为当今世界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据统计,到2005年上半年,全国2 903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中,已有1 464家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制企业。在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改革中也存在国有企业“商业化”或“公司化”的改革方式,旨在通过私法适用使国有企业按私法原则进行运作。
 
  三、从工厂到公司实现产权与组织机构的转变
 
  (一)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向国有股权转变,企业经营权向公司法人财产权转变
 
  国有企业早期改革,从放权让利开始,经过两步利改税以及后来的承包经营、转换经营机制等都是围绕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可以分离为理论依据,在肯定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着重改革经营方式,即在国家所有的条件下,去讨论国家如何拥有所有权而企业拥有经营权。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不是完整的财产权利,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既不享有收益权,同时在处分上受到严格限制,企业法人的独立责任难以确立,也很难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而公司则有独立于股东的法人财产,公司享有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在公司里,国家作为出资者,随之取得的是与其他普通投资者一样的股东身份,即所谓的“公司之外无国家”,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股东对公司的约束,主要体现在“用手投票”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形式,或者“用脚投票”即转让股权方式来向公司施加股权约束。这一约束方式既没有损害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又能使公司的发展始终符合所有者的根本利益,从而割断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超经济性和公司非经济性的脐带关系。政府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从工厂制下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公司制下股东对股权管理转变。在此情况下,股东关心的是股权的行使和资本利得而不再直接对公司某项具体财产处置进行审批,也不再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确立的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对产权清晰的客观要求。法人产权的有效行使,则依赖于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企业组织机构从政府控制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向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权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变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厂长(经理)被视为国家干部,行政色彩较浓。企业建立以厂长(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经理)在企业处于中心地位,一切生产指挥权、行政领导权和经营管理决策权集厂长于一身。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优点在于职权集中,效率较高。缺点是决策的科学性基础不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而在公司企业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形成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公司的经营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行使,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这些组织机构相互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形成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监督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组织的形成和行为的规范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企业的治理和企业的发展,更多地依靠管理团队和企业制度,避免把企业发展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上。
 
  四、卷烟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卷烟工业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组成部分,同样存在资产管理关系没有理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与权利不统一;烟草企业国际竞争力较弱,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是近阶段烟草行业的主要任务,随着联合重组步伐加快,卷烟工业企业规模的扩大,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工厂制难以适应企业联合重组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实践证明,公司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一种有效企业组织形式,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动力和能力的组织保证。我国卷烟工业企业要培育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必须具备国际化企业的组织特征,即进行公司制的改造,构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湖南卷烟工业企业也不例外。由于烟草行业的国家垄断特点,卷烟工业企业应贯彻国办发[2005]57号文件,依照我国《烟草专卖法》和《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在改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司类型的选择
 
  法定的专卖体制决定了烟草行业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完全垄断,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卷烟工业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不可能像其他国有企业一样改造成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国家垄断性决定了卷烟工业企业只能通过理顺内部产权关系建立国有独资公司或者是由系统内不同烟草法人主体出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二)明晰行业资产关系,国有资产代表逐级到位
 
  据国办发57号文件的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法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卷烟工业企业资产全部上划下投后,省级工业公司与卷烟工业企业或实行母分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构建二级母子公司;或实行母子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构建三级母子公司。卷烟工业企业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后,公司拥有包括省级工业公司下资产在内的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的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省级工业公司享有投资形成的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通过出资人代表逐级到位,每一级投资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所有者权益的保值增值,从根本上改变卷烟工业企业产权名义归中央,实际分散在企业的状况。
 
  (三)省级工业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从行政管理职能向资产管理职能转变
 
  1.依法组建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建立和完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省级工业公司作为母公司(股东),负责组建其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通过选择有能力、值得信赖的自然人充当公司董事、监事来实现股东的目标。母公司应建立子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制度、任免制度、利益激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行业内选择一批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专司董事、监事工作,避免出现挂名董事、监事,董事、监事按市场机制竞选竞任,由母公司决定其薪酬。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在于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事会各自的权利、利益、责任,形成彼此之间有效的制约机制,保证公司持续发展。事实证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搞不好,即使企业产权明晰,也不可能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与否是母子公司制改革的核心和难点,它直接关系此次改革的成败。如果我们不能从公司治理结构上找到良方,从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只不过是一个形式上的变化,改革难免走进死胡同。
  是不是在国有独资情况下根本无法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呢?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当代公司法契约理论指出,代理成本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症结所在。解决代理成本的方法是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择与监督;二是公司组织机构间的监督,包括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和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现代公司治理既要靠资本(股东)说话,同时也靠人力资本(经营管理层)说话,适当的激励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管理者的行为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省级工业公司作为卷烟工业企业的母公司(股东)在子公司治理结构权力安排上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加强股东权益的监督管理。省级工业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加强股东权益的管理:一是对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如子公司对外重大投融资和重大资产处置、资产重组等,保留决定权。二是组建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子公司董事会下达经营目标,实行经营业绩责任制。三是通过审批子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四是决定子公司利润分配。五是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由股东委派董事和职工选举的董事组成,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支配公司法人财产,负责聘任、监督和考核经理人,对股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卷烟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完善董事会制度应成为公司治理的关键。应防止出现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董事会“弱势”,存在“花瓶董事”和“人情董事”的现象;二是 “董事长中心主义“或者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董事长或总经理个人“强势”。
  发挥监事会监督主导作用。股东委派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股东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进入监事会。为确保监事履行好职务,要改变监事会有监督职责而无监督权力的情况,保证监事会拥有实行有效监督的独立的人权、事权和财权。
  依法定位“老三会”,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卷烟工业企业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参与公司的决策、经理和监督,党委会的活动要严格在党章规定范围内发挥作用。职代会主要落实现行《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如选举职工董事、监事,公司改制以及公司经营方面重大问题的建议权,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工会则依《工会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公司章程应当制定相应程序保障职代会和工会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
  建立市场化的用人、薪酬激励、业绩考评机制。作为企业的重要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通过竞争方式,由市场对其进行配置。通过建立良好的用人制度和公平透明的程序,选拔能力强、有专业知识的职业经理人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通过有效的薪酬激励、
业绩考评和严格的责任追究,逐步建立市场化经理人员聘用机制,有助于降低由于经营者追求个人政治效用最大化而出现各种“代理成本”,实现经营管理层权、责、利的统一。
 
  2.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好公司章程
  卷烟工业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公司章程依法由其股东省级工业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对外,表明公司的基本情况,是公司设立必要条件之一和交易相对人据以了解公司情况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对内,则是公司治理的“宪法”,它由股东制定,是规范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的准则。公司章程生效后,其所载事项对股东、董事、监事及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非依一定程序不得任意加以变更。公司在运营中发生章程条款障碍时,应由股东通过股东会议修改章程。公司章程实际上是公司“自治法规”,我国现行《公司法》扩大了公司自治权,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要明确划分股东和董事会的权责界限。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股东权利一部分由《公司法》规定,一部分由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省级工业公司应根据专卖体制特点和未来企业发展方向在公司章程中合理划分股东与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章程要规定操作性强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是落实公司治理的程序性保证。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包括会议召集、会议议程制定、董(监)事会成员议案提交、董(监)事会的表决程序和方式、董(监)事会表决代理、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董(监)事签名备查。
  公司章程要依法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及高管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勤勉义务又称为注意义务或善管义务,这是公司法新增内容,它是指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来处理事务。《公司法》没有列举勤勉义务的事项,公司章程应加以规定。一般认为董事在作判断前应了解情况,阅读有关报告,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调查,就所知的可能影响公司利益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等,只有履行了这些义务方能免责。监事和高管人员同样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未尽忠实义务,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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