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卷烟厂将自己花970万元巨款购得的七匹狼注册商标弃置不用,却在生产和销售的卷烟上使用另一个自己设计但未经注册的商标,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连环商标权官司,不但使多家企业深陷其中,还把国家商标局也拖进来当了被告,最终使一场民事纠纷演化成多起行政官司。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围绕着七匹狼香烟的3起行政官司作出终审判决,虽然商标权归属问题仍未明晰,但历经6年的商标纷争终于揭开了内幕。
与狼共舞 联手打造闽烟品牌
福建龙岩卷烟厂的主导品牌七匹狼香烟开发已有10年时间,成为福建烟草的第一大品牌。在国内市场上,烟草企业能够做到跨行业发展,而且几种产品的知名度相得益彰,恐怕只有七匹狼了。
1990年,七匹狼制衣公司在福建省晋江市创立。因为当时对于外资的引进国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香港益安公司成为七匹狼的外资股东。上世纪90年代初,七匹狼制衣进军上海,以它特有的青春、豪情、舒适、优雅征服了消费者。
1990年到1994年,七匹狼公司先后对服装商品分别注册了七匹狼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商标为呈流线型的动态的一条“奔狼”和带有叠影的七条“奔狼”,分别进行了商标注册。之后七匹狼商标又在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注册。
受国外服装行业与烟草行业常呈双轨运营现象的启发,1995年10月,由龙岩卷烟厂、晋江烟草公司和晋江七匹狼制衣公司三家联手,利用七匹狼这一颇具市场基础的品牌,将其延伸为香烟品牌,在龙岩卷烟厂开发生产了“金牌七匹狼”香烟。由于策略得当,七匹狼香烟很快在福建市场打响,并迅速成为福建省名牌香烟,使福建的烟草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有人形象地将这个现象比喻为“狼烟四起”。
从七匹狼夹克到七匹狼香烟,“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广告语深入人心,“七匹狼现象”名噪一时。
理念不同 买断商标埋下隐患
按说,香烟和服装两个七匹狼相得益彰,应该是一个双赢的局面。那么,七匹狼商标的纷争是如何点燃且又狼烟四起呢?
这其中需要提到的是香港益安贸易公司,正是这家香港公司和龙岩卷烟厂打起了这起扑朔迷离的商标权官司。
福建七匹狼制衣有限公司与龙岩卷烟厂合作生产七匹狼高档烟,最初的目的是实施“每销售一件夹克赠送一包七匹狼高档烟”的促销方案,但七匹狼制衣公司当时没有卷烟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权,无法在国内注册香烟商标,而当时国家对外资企业的商标注册条件放宽,七匹狼公司只好通过香港益安贸易公司,于1995年6月30日和1996年3月15日在第34类3401组烟草商品上陆续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两件“七匹狼及狼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
获得七匹狼香烟商标注册的益安公司提出收取七匹狼商标使用费的要求。1997年4月16日双方正式签订转让协议,由龙岩卷烟厂以970万元人民币授让“七匹狼SEPTWOLVES及狼图形”香烟商标。1998年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七匹狼香烟商标转让成功。
但是,龙岩卷烟厂在产品上没有使用从益安贸易公司受让的商标,而是一直使用龙岩卷烟厂自行设计的“一条奔狼”香烟商标,但该商标没有注册,此举为以后的官司埋下了伏笔。之后,益安公司发现龙岩卷烟厂没有使用注册的香烟商标,以龙岩卷烟厂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将龙岩卷烟厂告上法庭。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益安公司1999年2月和5月申请注册第34类“与狼共舞及图形”和“与狼共舞D.WOLVES及图形”商标,34类是香烟、烟草、烟具等产品商标的类别,而“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是龙岩卷烟厂在香烟广告中最先使用并有着广泛影响的广告语,这更直接威胁到龙岩卷烟厂的发展。
狼烟四起 三场官司令人挠头
围绕着七匹狼香烟的商标权问题,在七匹狼集团、益安公司、龙岩卷烟厂3家之间,引发了3起与七匹狼香烟商标权有关的纷争。
第一起纷争是卷烟厂与七匹狼集团就七匹狼系列商标产生的争议。龙岩卷烟厂购买七匹狼商标的初衷是为独占香烟商品上使用七匹狼商标,因此,龙岩卷烟厂主观地认为,转让的商标与其已经使用的七匹狼香烟外包装相同,故仍继续使用其原包装。直至争议出现后才发现,他们使用的商标和买来的商标不是同一图形。七匹狼香烟外包装的使用没有以合法形式受到法律保护,因没有使用已超过3年,将面临被申请撤销的局面。
第二起纷争是龙岩卷烟厂与七匹狼集团就七匹狼香烟外包装的外观设计产生的争议。1995年12月,七匹狼集团董事长周连期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七匹狼香烟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于1996年12月授予周连期该外观设计专利权。龙岩卷烟厂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裁决,宣告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七匹狼集团不服,由此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最终被法院维持。
第三个纷争是龙岩卷烟厂与益安公司就“与狼共舞”申请商标产生的争议。1999年2月,益安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香烟和雪茄烟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狼共舞”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龙岩卷烟厂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审查,认为“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为龙岩卷烟厂在香烟广告中最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作出不予核准上述两商标申请的裁定。益安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了商标局的裁决。益安公司就此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尘埃难落 商标纷争结果双输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对涉及七匹狼商标的3起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关于七匹狼公司主张龙岩卷烟厂长期闲置注册的“叠狼”图形商标不用,而使用与七匹狼公司驰名商标近似的“奔狼”图形商标,法院认为此主张不在案件审理范围之内。关于七匹狼董事长周连期关于七匹狼香烟的外观设计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问题,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关于益安公司注册“与狼共舞”商标被驳回的问题。法院认为,与狼共舞是广告词,没有使用在商品上,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保护,因此商评委以这个理由作出不予注册的裁决是不成立的,应予撤销。但是,根据《商标法》和《烟草法》的有关规定,益安公司必须拥有香烟生产许可证,才能申请与香烟有关的商标。
益安公司和龙岩卷烟厂的恩怨该如何了结?法律诉讼是一条漫长而辛酸的道路,最好的办法则是和解。现在法院的判决只是解决了几场行政诉讼,但远远没有解决双方的商标权归属问题。
狼的坚韧和团队精神为人们所称道,如果加入七匹狼品牌的企业都能将“七匹狼”的精髓引入企业的文化,作为企业的根本来共同打造优良品牌,共同捍卫优良品牌,是“七匹狼”企业的惟一出路。但遗憾的是,相关的某些企业似乎忘记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