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烟厂管理体制调整 中烟实业浮出水面

2005-08-28来源:中国营销传播网作者:网站管理员

 2004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734号文件(以下称文件),调整8家卷烟工业企业管理体制,将它们的管理权或部分股权由原省级局(公司)划归到国家局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以下称中烟实业)。
  其中,将原由省级局(公司)管理的4家企业:兰州卷烟厂,哈尔滨卷烟总厂,深圳卷烟厂,延吉卷烟厂调整为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管理;将原由省级公司持有4家卷烟工业企业的股权:海南省公司持有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辽宁省公司持有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山西省公司持有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蒙古区公司持有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通过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调整为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持有。   
     意在深化行业改革
  根据国家局的相关规定,年产量达到100万箱以上的省份,可组建中烟工业公司。从2003年4月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成立到今年10月江西工业公司的成立,烟草行业已经有17家中烟工业公司,切在工商分离后对卷烟工业企业的兼并重组起到的一定的促进作用。而这8家卷烟工业企业所在省份都未成立中烟工业公司,之前也一直由省局来管理,未进行工商分离。
  此前,也曾有一些相关的迹象。早在今年5月份时,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的某部门领导曾和笔者提到,“……将来,未成立中烟的省份的烟厂,可能会由国家局设置类似省级中烟一个部门来管理……”;此外在10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实业发展中心副总经理李东明及销售、企管部门负责人一行,曾在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领导的陪同下到延吉卷烟厂调研工作。
  对于此次8个卷烟工业企业“调整”的目的,文件中提:是为了 “……进一步深化烟草行业改革,在全行业实行工商管理体制分开,积极应对国际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卷烟工业企业的竞争实力”。有业内人士称,此次“调整”也可以看作工商分离的深入和组建省级中烟的延续。此后,我国烟草行业的卷烟工业企业已经基本上全部从省级专卖局(公司)分离出来。  
  影响各不相同
  哈尔滨卷烟总厂的某部门负责人认为,这是国家局继提出组建省级中烟工业公司后的又一个促进形成大企业、大市场的改革举措。这次调整后,所调整的企业仍然会参与行业内的联合重组,且中烟实业将其下一轮的兼并重组中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还透露目前文件中涉及到的各省级专卖局(公司)正在和中烟实业进行相关工作的交接,预计交接工作在今年年底前结束,中烟实业的管理工作也将在2005年1月1日正式运行。
  此次调整中涉及到4家烟草工业企业的部分股权转移。这对涉及到的企业是否会有影响呢?有业内人士认为,原来由烟草强势企业和省级烟草专卖局作为企业的两个持股方,转换为和中烟实业共同持股。虽然,在具体份额上没有变化,但是以目前中烟实业作为国家局的一个部门以及其目前实力和规模来看,持股双方在企业中的话语权可能会发生变化。
  文件中也提出:“持有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重点卷烟企业,要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在原料供应、卷烟生产、品牌整合、市场营销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发挥重点企业的作用,促进控股、参股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调整中所涉及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来说,这样的调整实质还是工商分离,只是工业“分离”到中烟实业而已。国家局也要求,调整部分卷烟工业企业管理体制后,专卖属地管理原则不变。有关省局(公司)要继续关心、支持所在省(区)卷烟工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积极与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共同组织卷烟生产计划和卷烟产销的衔接。  
  中烟实业的发展方向
  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成立于1998年11月,是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经济实体,成立之初的主要工作职能定位为:负责经营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直接投资多元化的独资或控股的合资或股份制企业。而在此次“调整”之后,其主要职能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文件中提到“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要对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授权管理的卷烟工业企业切实履行各项职能,对已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搞好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要加强与企业所在地省局(公司)、地方政府的协调,为企业的平稳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烟草行业内部多个法人持股企业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在目前已有的17家省级中烟工业公司以及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的基础上,有业内人士把中烟实业戏称为“第19家中烟工业公司”。另外,在文件之后不久11月10日的国家局科教司发布关于《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中,“各中烟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是并列的仅有的三种被通知单位类型。这同时也说明了,目前中烟实业作为国家局的一个部门,在对下级卷烟工业企业的管理方面,与省级中烟处于同一层面。另一方面说明,虽然中烟实业具备一些省级中烟工业公司的特点,但是又与真正的省级中烟工业公司不同。
  经济学学者周阳敏博士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此举,意在尝试通过新的模式来解决一些以前通过组建省级中烟而不能或很难解决的烟草行业改革的问题。目前,这也应该属于一种摸索式的改革模式,其下一步的发展方向还需要根据其将来的具体运行情况来确定。
  另外,曾有消息指出,中国烟草总公司将下设不同职能的几大集团公司,分别负责卷烟生产、销售、烟叶、进出口、机械等业务。目前,中国烟草总公司卷烟进出口集团公司和卷烟机械集团公司早已经成立。中烟实业下一步是否会发展成专门负责卷烟生产的集团公司?其在下一步的整合中扮演怎样的角色?还需要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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