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卷烟工业企业涉税环节的管理

2010-05-07来源: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作者:洪皓

    卷烟工业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既具有一般企业的共性,又具有行业特殊性。规范卷烟工业企业的涉税环节,有利于准确核定企业税负,客观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下面简要分析一下卷烟工业企业在涉税环节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及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近几年,许多原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厂在联合重组后被取消了法人资格,只作为生产点存在。卷烟工业企业的生产点会有零星采购,采购时仍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各生产点在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运费抵扣联)时要取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工业企业为发票收受人的发票,并在税法规定的有效时间内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额,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进项税额损失。

合理确定毁损烟叶的进项税转出额

    烟叶是卷烟的主要原料,卷烟工业企业购进的初烤烟增值税率为13%。按照卷烟工艺要求,初烤烟必须经过委托加工成片烟才能使用,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增值税率为17%。于是从初烤烟到加工成片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率就涉及13%和17%两种(如考虑运费则还有7%的抵扣率)。如果发生烟叶毁损,如何正确计算烟叶的进项税转出额则十分关键。许多企业按片烟的账面价值乘17%来确定,这就可能存在多转出了进项税额的问题,如A卷烟厂购进初烤烟C2F1000公斤,金额20000元,进项税额为款额的13%,即2600元;企业将初烤烟委托加工成片烟,支付加工费1000元,进项税额为加工费的17%,即170元。加工后的片烟金额为20000+1000=21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600+170=2770元。如果按片烟的账面价值乘17%,则进项税额为 21000×17%=3570元,较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多转出3570-2770=800元。由此可见,烟叶毁损的进项税额必须按工艺流程正确计算。信息化水平高的企业,可运用软件自动计算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如上例为2770÷21000=13.19%),并在发生烟叶毁损时合理计算进项税转出额。大多数企业一般可按转出当期的烟叶平均增值税进项税负(烟叶所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的价格)计算进项税转出额。因烟叶收购有季节性,一般可在年末进行综合调整,在具体操作时企业应与国税部门协商确定。

严格区分烟叶降等降级与正常损失的涉税处理

    卷烟厂在采购烟叶时,因采购量大,不可能全部检测。烟叶购进后,存放在仓库经过一定时间的自然醇化再用于卷烟加工。为确保产品的质量,许多卷烟厂会对购进的烟叶进行再次评估和挑选,对感官上认为不符合原有等级的烟叶进行降等降级处理。烟叶的降等降级是企业为了确保卷烟质量和便于统计、分类,而使部分烟叶价值量减小,烟叶本身并未发生丢失和损害,与烟叶的盘亏和毁损有本质的区别。烟叶的盘亏和毁损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烟叶的降等降级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严格执行新的消费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对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重新核定了消费税计税价格。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税务总局对原发布的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卷烟消费税变化涉及生产环节税率调整和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一、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 56%。二、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

    财税〔2009〕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照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第二条第九款还规定,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卷烟工业企业应根据新的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及时调整企业消费税计缴标准和计缴方法,正确计算企业应计应缴的消费税,客观反映企业税负。

及时申报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按照“大市场、大企业、大品牌”的市场化改革思路,为保持卷烟品牌适度有序的竞争,烟草行业正在对现有卷烟品牌进行整合,逐步压缩小品牌。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新规格卷烟是指2000年11月1日后卷烟注册商标牌号不变,而烟支规格(嘴棒、烟支长度)、包装规格(硬盒翻盖、全包装)、外观标识(图案、文字、颜色、成分标注等)、包装材料(纸质、金属、塑料、拉线等)、配方调整等组成要素中的一项或几项发生改变的卷烟。在品牌整合时,就会产生税法所规定的新规格卷烟。对于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必须在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将投放卷烟的牌号、规格、销售地区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报告,以便于采集价格信息。新规格卷烟价格信息的采集期为该牌号、规格卷烟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为避免涉税风险,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工业企业在生产新规格卷烟时,要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适时申报计税价格。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以后,其差价结算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重新核定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卷烟工业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之间应对 2009年5月份的购销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补收价款的,卷烟工业企业可按补收价款的数额向卷烟批发企业汇总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退还价款的,可由卷烟批发企业依据退还价款的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栏次,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通知单上选择“购买方申请/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栏次,卷烟工业企业依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卷烟工业企业应把增值税进项抵扣、烟叶非正常损失的核定、消费税新政的执行作为企业涉税环节管理的重点,合理筹划,有效规避风险,从而客观、全面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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