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0年收录时间:2005-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交通厅(局)、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港航单位,铁道部各铁路局,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为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的方针,加强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根据4月24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草案)》的有关规定,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烟草种子、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铁路、交通、民航等运输部门,对无准运证托运的不予办理。

    二、省际间运输烟用丝束、滤嘴棒及查没收购的走私卷烟,必须凭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方可办理运输手续。否则,追究托运人责任。

   三、全国使用统一规格样式的烟草准运证及专用图章。凡使用烟草准运证复印件的,一律视为无效,按无证运输处理。

    四、凡货证相符,证随货行的,各有关部门应予办理相关手续,检验放行。

    五、各铁路、交通、民航和烟草专卖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密切配合,保护合法运输,制止和打击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非法活动。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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