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年收录时间:2008-02-29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就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

    二、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超过个人携带卷烟最高限量的,必须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携带证。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250条)。

    三、携带证由携带起始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或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卷烟工业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签发携带证。有权签发携带证的烟草专卖局,不得将携带证交由辖区内的卷烟工商企业直接开具。

    四、携带证的签发机关应当根据携带起止地点的距离、携带人选乘的交通工具,结合携带人的申请期限,合理确定携带证的有效期限。携带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0日。一份携带证只能签发给一名携带人。

    五、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申请办理携带证,应当向有权签发携带证的烟草专卖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携带人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需携带卷烟的牌号、规格和数量,携带起止地点和携带人选乘的交通工具,申请期限及携带卷烟事由说明等。

    六、携带证仅限携带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名携带人只能持有一份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携带证原件应随携带的卷烟同行,证货相符。携带证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七、携带证的样式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携带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作后分发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携带证的签发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及携带证存根存档保存,保存期为3年。

    八、烟草专卖局对无携带证超过个人携带最高限量以及超过携带证规定数量异地携带卷烟的,参照对无准运证运输卷烟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理。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对携带证的申领使用和签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08年1月11日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