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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收录时间:2005-09-02
国烟法〔
2000
〕
666
号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持有人合法身份确认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申办人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是指能够确定准运证申办人是调入或者调出方职工的有效证件。若不能提供上述的有效证件,申办人应当持有调出或调入方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专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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