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新修订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办法》访中国烟叶公司

2019-12-15来源:新烟草

《新烟草》:请问这次对于《办法》的修订,是出于怎样的原因?

中国烟叶公司: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是烟草部门与烟叶种植者签署的契约性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始终高度重视烟叶工作,高度关心烟叶种植者利益,把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严格规范、常抓不懈。烟叶稳,行业稳。在行业实行烟叶生产合同制管理的20多年中,合同将行业与广大烟叶种植者紧紧联系在一起,通过合同管理,在规范烟叶生产购销行为、落实烟叶生产收购目标任务、明确双方权责利关系的同时,也为落实年度烟叶种植收购指令性计划、维护烟叶种植者利益、促进行业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此次《办法》是在200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一方面,2007年的《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烟叶种植收购相关要求,在烟叶生产调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提升的内容。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三农”政策的推进,以及烟草行业现代烟草农业建设的发展,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生产方式、生产主体以及经营方式等均发生了很大变化,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逐步形成,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就烟叶生产来说,烟叶生产组织形式和种植主体同样发生了显著变化:育苗、机耕、植保、烘烤、分级等烟叶生产环节实现专业化服务,“种植在户、服务在社”的生产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完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种植主体不断涌现,使烟叶生产逐步由粗放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

同时,当前烟草行业正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烟叶生产承担着助力“乡村振兴”、服务脱贫攻坚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任,作为烟叶生产中最基础的一环,合同管理的作用更显重要,亟待进一步加强。中国烟叶公司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调整、补充和完善。

《新烟草》:《办法》修订的总体情况如何?

中国烟叶公司:从总体上看,《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订。一是依据《烟草专卖法》和《合同法》修订了相关术语,例如,将种植主体由“烟农”改为“烟叶种植者”;二是加强了种植申请制落实;三是规范了合同签订程序;四是规范了合同管理要求;五是依据当前烟叶生产实际,对相关具体表述内容进行了修订。

《新烟草》:您提到,在《办法》中,将种植主体由“烟农”改为“烟叶种植者”。主体名称的变化,体现了怎样的考虑?

中国烟叶公司: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党的十八大以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职业农民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日益增长、规模日益扩大。反映在烟叶生产方面,种烟大户、职业烟农、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逐渐增多。将“烟农”修订为“烟叶种植者”正是对这一客观形势变化的适应。但需强调的是,广义上,烟叶种植者仍为烟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小农户家庭经营仍是烟叶种植的主要经营方式。提高小农户生产经营能力,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也是促进烟叶生产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也是与今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要求相统一的。

《新烟草》:在规范合同的签订程序上,《办法》有哪些具体的修订?

中国烟叶公司:《办法》将合同签订、调整与合同解除的流程规范化,明确为“合同签订、面积确认和收购量调整”,同时,规范各环节时间节点,增加“合同调整和解除”的情况和流程,《办法》明确了合同签订过程包括种植申请、资格审核、合同签订、面积确认、合同发放五个环节。相比《暂行办法》,增加了面积确认、合同发放环节,细化流程要求,明确各流程时间节点,确保合同签订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根据《办法》,在实际生产中,烟叶种植者在育苗播种前提出种烟申请;在移栽前完成合同签订;移栽后进行面积确认;面积确认后,以实际移栽面积为准,变更合同约定种植收购信息。由此,流程更加细化,时间节点更加明确,严格合同签订规范的同时,也为基层实际执行提供了便利。

对于合同的调整,《办法》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此次修订删除了此前“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调整”的内容,增加了“合同调整与解除”内容,并明确了合同调整和解除的情况和流程。例如,《办法》明确,“因自然气候等因素导致烟叶产量与合同约定收购量不符等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在收购结束前对合同约定收购量进行调整”。“合同解除”条款中也明确,“如确因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合同无法履约,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并签订解除协议”。

如此,修订后的《办法》,真正实现了“一次确认、两次调整”,更加符合烟叶生产实际。

《新烟草》:“一次确认、两次调整”,是此次《办法》修订的亮点之一,体现的是合同签订过程的规范和严谨,更是为基层解决了操作的难题。

中国烟叶公司:是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基层“松绑”,提高合同执行的精准性、可操作性,可以更好地为烟叶种植者服务。但同时,对于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分公司)来说,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必须要有红线意识,决不允许超计划种植收购。

《新烟草》:我们注意到,在合同签订中,第一个环节便是“种植申请”,而且《办法》将种植申请的时间节点明确为“育苗播种前”,这样的修订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有种烟需求时,应怎样提出申请?

中国烟叶公司:《办法》明确:“在育苗播种前,有种植意向的种植者需向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分公司)提出种烟申请……”这样的规定,强化了种植申请制的落实,充分发挥了种植者申请的预期研判和总量控制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烟叶种植者的稳定性、真实性问题。一方面,烟叶种植者要在种植意向环节及时填写烟叶种植收购基本信息,充分尊重烟叶种植者的种烟需求;另一方面,对于地市级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公司)来说,要在育苗播种前,充分摸底烟叶种植者的种烟意向,把基础工作做实,增强计划管理的严肃性。

《新烟草》:《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是烟叶生产的基础性文件,具有严格的约束性。《办法》将原“双方责任”细化为“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违约责任。请就这方面的修订作详细解读。

中国烟叶公司:就《办法》修订的具体条款而言,首先在“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中,明确了7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突出对于烟叶种植者的服务作用,如增加了“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并积极协调服务主体提供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乙方分等分级,检验交售烟叶纯度,有权拒收不符合交售规定的烟叶”的内容。而在“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中,明确了5项乙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细化到如“需在甲方认可的合作组织获取烟苗,不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物资”“按烤次分级,分部位交售烟叶,不掺杂非烟物质,不交售超水分、混青、混杂、混部位的烟叶”等。

在这里,需要提醒广大烟叶种植者的是,在违约责任方面,增加了“乙方未按技术方案要求滥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物资,或有跨站交售烟叶、倒买倒卖烟叶、转借合同等行为,甲方将不再受理其下年度种植申请”等内容。这样的调整,在强化服务的同时,也增强了对双方违约行为的约束。对于烟叶种植者来说,特别要注意的是,增加对于高毒高残留农药相关的约束,也是对于烟叶生产绿色发展理念的再一次强调,符合当代绿色发展理念。

《新烟草》:的确,绿色生产事关“绿水青山”,事关长远发展,每一位烟叶生产者应该身体力行。通过采访,我们清晰地看到,自1997年烟叶生产实行合同制管理,到2007年《暂行办法》明确合同管理是烟叶生产的主线,再到如今《办法》的进一步修订,合同管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发展和完善过程。相信,《办法》的实施,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抓好烟叶生产收购管理,切实维护好烟叶种植者的利益,保持烟叶生产平稳发展,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感谢您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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