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合同管理 稳控烟叶生产——解读新修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办法》

2019-11-04来源:中国烟草

烟叶稳,行业发展则稳,这是行业共识。那么,究竟靠什么来稳定烟叶生产?在行业20多年的烟叶生产实践中,十分重要的经验之一就是以合同管理为烟叶生产的主线。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是烟草公司、烟农协作关系的具体反映,是管理烟叶种植收购的有效手段,是烟叶生产的基石。2007年,行业出台《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成为首个对烟叶生产合同制管理具有指导、规范和法律约束效力的重要文件。

如今,每到烟叶种植、收购时节,各产区都要认真抓实与烟农的合同签订工作,把种植面积、收购量、物资供应等内容签入合同,并强化政策宣传,细化以村为单位对合同落实、签订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一纸合同真正将行业与千千万万的烟农紧紧联系在一起。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牵动着整个烟叶生产的“神经”,所有环节都在合同中有所体现。更重要的是,通过合同管理可以有效地控制烟叶生产总量,保证烟叶生产平稳发展,进而助推整个行业平稳发展。

从《暂行办法》到《办法》的“升级”

多年来行业烟叶生产总体上交了一份平稳发展的“高分”答卷,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行业对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严格落实,以合同为主线,全面加强对烟叶生产、收购的管理,较好地发挥了合同对组织生产、开展收购的重要作用。

从2007年国家局印发《暂行办法》到今年10月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发新修订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时隔十二载后,为适应新形势下烟叶生产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行业适时修订了《暂行办法》,提升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烟叶生产购销行为。

随着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逐步形成,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突出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烟叶生产组织形式和种植主体同样发生了显著变化。育苗、机耕、植保、烘烤、分级等烟叶生产各个环节逐渐分离,实行专业化服务,“种植在户、服务在社”的生产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完善。烟叶生产逐步由粗放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种植主体不断涌现,2019年全国户均种植面积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的14.41亩。

当前行业正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烟叶生产承担着服务脱贫攻坚和行业高质量发展两个大局的重任,作为烟叶生产中最基础的一环,合同管理也面临着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转变。随着烟叶生产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多年“双控”后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愈发要求精细化、规范化,原来的《暂行办法》逐渐不适合当前的法律规范和经济形势发展需要。

这些都对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如何进一步提升合同管理水平,持续推动烟叶生产平稳有序发展,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中国烟叶公司因时制宜会同国家局政策法规司对于原《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印发新修订的《办法》,使合同管理更加贴近基层实际情况,更加体现规范性,将烟叶指令性计划的严肃性和生产的过程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法制“强”一点,市场“活”一点

《办法》是规范烟叶生产购销行为、落实烟叶生产收购目标任务、明确合同双方权、责、利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意义上,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以贯彻《烟草专卖法》《合同法》为前提,实行计划管理,调控烟叶生产的种植规模和收购数量。作为烟叶生产的基础性文件,此次修订的着力点在于运用法治思维,进一步完善烟叶经营企业和烟叶种植者对等的法律地位,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办法》一开始就依据《烟草专卖法》《合同法》修订相关术语,将种植主体由“烟农”改为“烟叶种植者”,拓展种植主体内涵,让广义的“烟叶种植者”代替了单一表述的“烟农”。

同时,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能约束烟叶生产和流通,防止违法行为发生,保障烟叶经营企业和烟叶种植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激励性扶持措施,鼓励烟叶种植者提高烟叶种植水平和烟叶生产质量,淘汰低生产水平烟叶种植者,减少低质量烟叶的生产。

中国烟叶公司研究了山东、浙江多省蔬菜、食用菌、水稻等订单农业模式,发现作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订单农业都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说明。因此,《办法》在考虑到烟叶种植特殊性的同时,明确了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晰了双方的法律边界。

比如,将《暂行办法》里的“双方责任”细化为“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在违约责任中增加“乙方未按技术方案要求滥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物资,或有跨站交售烟叶、倒买倒卖烟叶、转借合同等行为,甲方将不再受理其下年度种植申请”等约定内容。

过程“早”一点,政策“柔”一点

从2007年国家局出台《暂行办法》开始,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实现了“文本格式、编码方式、要约内容与签订流程的统一”。在这一前提下,各产区能否真正通过合同签订落实计划,其中重要区别之一是合同签订前期的基础工作是否做实做细,对当地的烟叶实际生产能力是否摸清摸透。

《办法》本着服务烟农、方便基层的原则,切实将烟叶合同管理的关口前移,增加了“种植意向”环节,在充分尊重烟农意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种植申请的预期研判和总量控制作用,把种植意向作为合同签订的前置条件。

这样就对各烟叶产区提出了事前管理的要求,推动产区把各项工作做到前面,核实烟叶种植规划面积,对上报种烟土地逐户逐块复查,为种烟资格审查提供依据,并落到纸面上为合同签订打好基础,进而推动合同的执行力和履约率大大提升。

《办法》还有一个亮点是将合同签订、调整与合同解除的流程规范化,规范各环节时间节点,增加“合同调整和解除”的情况和流程,在保证合同法律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契合烟叶生产实际需要。

过去《暂行办法》要求对于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一次签订到位”,但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烟叶种植计划与收购量往往难以画上等号。因此《办法》取消了原“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调整”的表述,形成合同签订后“一次确认、两次调整”的模式。这种模式无疑增加了政策的柔性,更贴近于基层实际,更贴近于烟叶生产实际。

面对复杂多变的烟叶生产形势,只有不断解决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烟叶生产合同管理的内涵和外延,规范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提升合同管理水平,行业才能实现烟叶生产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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