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实施在即 河南邓州烟草业大幅裁员遭疑
2007-12-05来源:经济视点报作者:刘金松 李登攀
新《劳动法》前夜,烟草业裁员遭遇质疑裁员。
当这个敏感的字眼与利润丰厚的烟草行业联系起来时,不免让人疑惑。在人们的印象中,这个垄断行业似乎不用为盈利发愁,更没必要在新《劳动法》即将实施之际,祭起裁员大旗,吸引公众的眼球。
但就是这样一个看上去最不可能的行业,却正在上演着一场裁员大戏。
裁员风波
11月27日,邓州市烟草公司的王宾(化名),像往常一样来到单位,他没有想到的是,从这一天开始,这个曾经让他引以为豪的铁饭碗,也变得岌岌可危。
传言已久的裁员已经开始行动,并制订了初步草案。在这份《邓州市烟草公司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中,所有的人几乎都有可能被卷入裁员之列,分流范围涵盖了目前所有性质的员工,“截至2007年11月30日,在册人员、选招遗留人员、主业职工分配到劳动服务公司人员,根据公司定岗要求,只能留下238人,而目前的在册人员有700人,算上临时人员,有1000多人。”王宾不知道自己是否能成为留下的幸运儿,对于这个已经工作了7年的单位,他还是充满了感情。
在这个经济不太发达的城市,他每个月有1120元的收入,已经相当可观。而一旦被裁掉,他只能拿到一笔一次性补偿金。根据初步的补偿方案,工作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1708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另外会根据工龄,满一年的发给1200元的行业补助费,最高不超过30年。
如此算下来,他能拿到20356元的补偿金。当然,如果他能在企业分流安置方案实施后的5日内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还可以得到一笔3万元的丰厚奖金。这比他的补偿金还要高。
“我们这里要好些,才裁掉100多人。”面对邓州市烟草公司的庞大数字,来自周口下属某县烟草局的李飞(化名)认为,他们还算比较幸运,不过相对于300多人的总体规模,这一比例也已经相当高。
而郑州市烟草局行动更为迅速,到目前为止,已经与77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
至于整个烟草系统的裁员规模,目前还不得而知,但从邓州和周口的情况来看,总体数量应该相当“可观”。但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次裁员主要是烟草公司里的劳务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他们和正式工在福利和各项待遇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规避《新劳动法》争议
“烟草行业的裁员行动,恰好发生在新劳动法实施前夕,再加上其垄断行业的独特地位,因此它的裁员风波也必将引起广泛的关注。”一位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业内人士认为,在这个时候大举裁员,很难不让人把这一行为和规避新《劳动法》联系起来。
“这是我们正常的人事调整,我们拥有用人自主权。”郑州市烟草局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如此向记者解释。
据她介绍,郑州市烟草公司裁掉的77多名员工并不是烟草局的正式员工,只是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劳务工,“现在人员比较多,我们总不能裁正式人员吧?”在她看来,企业完全是按法律办事,该补偿的也都补了,至于为什么还有人不满意,她也很无奈。
在她看来,这些员工在2005年就已经与郑州市正信劳务中介中心签订了合同,并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到郑州市烟草局工作。即使和这些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郑州市烟草局和劳务公司之间的商业往来。
郑州市正信人才中介公司项目负责人徐凯认为,这次事件出现在这个当口,确实比较敏感。不过,他并不认为河南烟草系统的这次裁员是为了规避新《劳动法》,也不像外界有人说的那样,“裁员的对象是工作6年以上、年龄在40~45岁的临时工”。
其实被裁人员中,有一些是工作仅一年的员工,也有的是正式员工,“这次裁员主要是烟草系统按照中国烟草总局的‘定岗、定员、定编’原则要求而实行的。”早在2005年,就已经辞退一批,被裁的人如果合同到期,就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如果合同不到期,河南省烟草系统再出钱把社会统筹交上,直到合同到期为止。
这次郑州市烟草局裁掉的70多人,主要是省直烟草专卖店和培训中心的人,同样将按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但并不是所有面临裁员的烟草企业都有如此充分的准备。在记者就《邓州市烟草公司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向南阳市烟草局一工作人员质询时,她并没有立即提供答复,而是表示,“我们正在组织法律专家来研究”,具体详情不愿多谈。
其实,为了应对新《劳动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河南省烟草局(公司)特地在9月23~24日,举办了全省烟草行业《劳动合同法》培训班,邀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家就《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意义和特点以及《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培训,并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存在的疑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
各市局(公司)主要领导、分管人劳工作的领导、人劳科长和省局(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全体人劳干部共90余人参加了郑州主会场的培训,各市局(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人劳干部和县级局(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劳科长共350余人在各市局电视电话分会场参加了培训。
“但不管如何,裁员的结果存在明显的规避新《劳动法》的嫌疑。”郑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杰中认为,“如果从企业自身的管理与发展来评价,这是一种减员增效的行为,无可厚非。但如果从社会角度来评价,这是一种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受到指责。”
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常伯阳则认为:“这样做对企业来说没必要。如果工会的力量能起作用,劳动监督部门监督有力的话可能会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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