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海当前假冒烟状况的调查报告

2005-09-19来源:浙江省宁海县烟草专卖局作者:葛兴林
    烟草是一种日常消费品,同时又是一种特殊的专卖品(即至今为数不多的实行国家垄断的商品)。作为一种日常消费品,其必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约;作为一种专卖品,则其要受《烟草专卖法》的约束。但不管怎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的行为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烟草专卖法》明文禁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我国是一个烟草消费大国,拥有3亿多的消费群体。所以,烟草制品质量的如何事关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笔者利用工作之便对当前浙江宁海假冒卷烟的状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一、假冒烟存在的基本现状

  近年来,宁海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加大了对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打击力度,但其仍如顽症一样屡禁不止,在宁海当地卷烟市场占据着一席之地。2005年1-7月份,该局共查处案件1086起,案件数位居宁波市各县(市)区之首,同比增长28%。其中,假冒烟案件499起,占案件总数的45.9%,同比增长100.4%。查获各类非法卷烟4523条,其中假冒烟1025条,占查获卷烟总数的22.7%,同比增长94.9%。假冒烟无论从案件数还是条数都比去年有较大幅度的提升。这些数据至少能说明两点:一方面,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尤其是加大了对假冒烟的打击查处力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另一方面,假冒烟在当前宁海卷烟市场上仍旧存在,并时刻对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二、假冒烟屡禁不止的原因

  近年来,宁海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整治假冒烟方面所花的力气不能说不大,尤其是2003年6月份以后,该局(公司)顶住各方面压力一举清理整顿了宁海最大的假冒烟集散地——农贸批发市场经烟摊位,使其由集中规模经营假冒烟转为分散于农贸批发市场周边区域分散经营假冒烟,由公开摆卖假冒烟到暗地里偷卖。处罚力度也不能说不大:今年1-7月份该局罚没款达48.77万元,比去年同期的6.75万元增加6倍多,另外在公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对两名销售假冒烟的非法分子进行了刑事拘留。在此状况下,为何假冒烟仍层出不穷?笔者认为应对此作全面客观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假冒烟高额经济利润的诱惑。这是假冒烟始终无法断绝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规范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许多商品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与此同时,卷烟由于其是专卖品,实行垄断国家垄断经营。国家对其在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控制,对其销售价格实行国家计划定价,从而确保了其具有较高的利润空间(垄断利润)。客观地说,国家垄断经营的卷烟其高额的经济利润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相对其他商品来说具有较高利润的卷烟自然便成了一些非法分子所注视的目标。马克思曾说过,如果有200%的利润,就会有人甘冒上绞刑架的风险。生产、销售假冒烟的高额利润则可能是500%甚至更多,是其他商品所无法比拟的,而其风险则远比走私、贩毒要小得多。在此情况下,一些非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从事生产、销售假冒烟活动。由此可见,假冒烟高额经济利润的诱惑是其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所在。

  2、卷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零售卷烟利润日益淡薄。这是一些卷烟经营者选择售假求生存的现实背景。目前宁海全县合法从事烟草零售业务(即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现有4300多户,遍布城乡各个角落。由于在曾经一段时间内,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把关不严,只要申请的一般都许可,以至于从事烟草零售的经营者过多过滥,为现在卷烟市场的无序竞争埋下了“祸根”。于是出现了这样一种状况:在农村,一个小村有时会有2家甚至更多的烟酒店;在城关,一条街道隔几步就可以见到一家烟酒店。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一些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打起了价格战,从而使原本按正常价格零售卷烟就已不多的利润日益淡薄。零售卷烟利润的萎缩,一定程度上促使一小部分经营者铤而走险选择销售假冒烟来维护自身经营利润,即所谓:墙内损失墙外补。

  3、一些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我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有些卷烟经营者纠集周围不明群众对执法人员进行抓、拉、骂,甚至暴力抗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知识了解甚少,甚至空白。

  4、当今销售假冒烟的手段、方法更趋狡猾隐蔽。随着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大,卷烟市场秩序的日趋规范,许多销售假冒烟的非法分子为提高生存能力纷纷转入地下,其作案手段、方法更趋多样化、隐蔽化,如把仓库与店面分离,化整为零,分散销售,实行电话预约、送货上门,采用托运方式运送假冒烟等。假冒烟地下销售网络呈家族化、组织化、严密化的趋势,即以亲戚、朋友、同乡等形式发展销售假冒烟网络,从事售假活动,并且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销售假冒烟手段、方法的狡猾隐蔽及假冒烟地下销售网络的家族化、组织化、严密化对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日常查处带来一系列难题。

  5、消费者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对假冒烟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消费者购买假冒烟无非分两种情况:一是受经营者欺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二是在明知是假的情况下购买,所谓的知假买假。前类情况较普遍,一般而论售假者不会告之消费者假冒烟的真实信息,以次充好,把假冒烟充当真烟售予消费者,以牟取非法利益。但如果消费者具有判别真假烟常识,则能有效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后种情况似乎不可思议,但也确实存在。特别是一些消费者对假冒烟的危害缺少足够的认识,在操办红白事时贪图便宜、节省费用,明知假冒烟仍旧购买,心存侥幸心理,认为好的假冒烟一般看不出,也吃不出,没人会发现,殊不知假冒烟对人体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三、综合整治假冒烟的几点措施

  销售假冒烟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烟草专卖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容许的。对此,我们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综合整治。

  1、规范卷烟市场竞争秩序,合理维护卷烟零售利润。针对当前宁海卷烟零售价格较乱的现象,应推行倡导明码标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消费者的知悉商品价格信息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宁海卷烟零售户较多、布局不合理的现象,需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严把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等,对于不符申请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从而达到以合理减少经营者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目的。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重点要突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烟草专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务必使广大经营者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明确销售假冒烟的严重性、危害性。

  3、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理性认识假冒烟的危害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假冒烟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使广大消费者能对假冒烟的危害性有一个正确认识。同时,传授一些简要便行的判别假冒烟的常识,让广大消费者能对假冒烟作出辨别,从而使假冒烟无容身之地。

  4、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履行好监管市场的法定职能。能根据销售假冒烟的新趋势新动态,及时更新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法手段,既要做好日常市场监管工作,又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开展一些打假专项整治行动。要积极培育发展打假举报网络,深挖大要案。要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加大对农贸市场周边地区等假冒烟集散地的打击力度,务求从源头上切断假冒烟。

  5、加大对假冒烟的惩治力度,提高非法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烟的风险成本,从根本上整治假冒烟。《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处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对于销售假冒商品的经营者一般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笔者以为,对于销售假冒烟的行为要从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长远角度出发,予以严惩不贷,绝不手软,真正让那些为谋一已之利而无视广大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为其销售假冒烟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从而提高其销售假冒烟的风险成本,使其感到销售假冒烟得不偿失,不敢、不想、不愿销售假冒烟,最终达到从根本上整治假冒烟的目的。

  总之,打击假冒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需要经营者诚信经营、消费者自我保护、烟草专卖管理等部门联合整治。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市场体制的规范、消费者健康意识的提高,假冒烟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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