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百万元假烟未售遭查处

2005-12-14来源:《金陵晚报》作者:建法、谈欣

  2003年12月31日晚,南京建邺区执法人员展开行动,在积善新寓一储藏室内将被告浙江人王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的中华牌卷烟、南京牌卷烟等共计6893条,货值1181265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建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大量购进并准备伺机销售,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181265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虽已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

  王某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价值数额与实际不符,销售的去向没有查清,销售假冒卷烟的货值金额,应当按照已经卖出和应当获得的销售金额计算。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王某未提供新的证据,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邺区法院办案人员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是《刑法》的打击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标价,就是产品的价格)。

  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未遂,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即:伪劣成品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即: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5万元)3倍(15万元)以上的,均要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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