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6.7”特大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案宣判

2005-12-01来源:江西赣州市烟草专卖局作者:肖红武 郭为民
     11月21日,赣州市龙南县人民法院对今年该县“6.7”特大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案的7名主要犯罪分子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总刑期达36年,罚金总额达36万元,成为赣州市近年来涉烟类犯罪案件最为严厉的判决。

    2005年6月7日,赣州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市公安部门捣毁了一个位于龙南县龙南镇五里山地区正在生产假冒商标卷烟的制假窝点,现场查获YJ14-23卷接机组两台(套)和卷烟盘纸、水松纸、烟丝、散支卷烟等涉案物品一批,现场抓获涉案人员21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7名被告人经人介绍,分别于4月1日起先后到福建人方某(在逃)在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五里山地区开设的卷烟制假窝点进行制假活动,生产了大量假冒“红杉树”、“红旗渠”等品牌卷烟。经查证,7名被告人参与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散装烟支折合人民币1713.03万元,现场查获的制假烟机、卷烟盘纸、水松纸、烟丝等物品价值人民币62.69万元,案值合计人民币1775.72万元。

    “6.7”特大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案的宣判,有力地震慑了制售假烟不法分子,充分体现了赣州市局及有关职能部门从严从重惩治涉烟犯罪分子,切实维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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