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烟控条约,烟草广告需辟新途

2005-10-14来源:烟草市场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将在批准后的第90天起生效。这就意味着烟草业将承受更多来自公约的束缚。在公约共计38个条款中,其中对烟草业影响比较大的有几条,而对烟草广告限制的条款又是烟草业最关注的。
 
  趋势:渠道越来越少
  
  目前众多烟草企业都使尽浑身解数,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做广告,向目标群体渗透。烟草企业也品尝到了广告所带来的销量拉升的甘甜。可是,随着中国对控烟公约的批准,广告的途径在逐渐减少。
  实际上,目前政府对烟草广告的监控正在越来越严格了,利用“擦边球”的方式来宣传烟草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了。2月23日,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发布消息称,在中央电视台2套和3套播放的15秒时段广告中,“境由心生自在娇子”的电视广告因涉嫌使用娇子卷烟广告宣传语被叫停。同时被责令停播的还有黄果树、月兔春、一品梅、美登等一批涉嫌违法的电视烟草广告。
  此外,一些城市也开始大力清除烟草广告。4月20日前,南昌市清理了所有烟草广告牌。郑州市也下令全部取缔市区烟草广告。取缔城市内的户外烟草广告已经不是少数城市心血来潮之作了。随着控烟活动的推进,烟草广告无法再跻身于户外广告之列了。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烟草广告和促销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控烟公约的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而且还规定,在五年之内,在广播、电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对策:老路与新途

  控烟公约的实施对于中国烟草企业来说,可以大肆做广告的时间最长也就只有5年时间了,这个时间的长短主要由相关法律出台时间的早晚来定的。
  据称,与控烟公约相接轨的国内法律正在制定中。根据目前世界上实施了严格的烟草广告控制法国家的做法来看,对烟草广告的限制可能局限于仅在烟店内做一定尺寸大小的广告,甚至让店主把要销售的卷烟藏起来,只有人们询问的时候才拿出来。可见对烟草广告的管制尚有许多空间。
  对于烟草企业来说,也不是说就完全没有可以施展拳脚的空间了。在广告方面,烟草业可以一边走着老路,一边开拓新路。
  一方面,烟草业企业应该抓住目前相对的宽松期,大力培育品牌广告。由于卷烟消费的惯性,烟民往往会选择老品牌进行消费,因此限制广告宣传对老品牌影响不大,但对新产品的宣传促销影响较大。新品牌往往要借助大力宣传,才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广告宣传的限制,使新品的推广空间变窄。不过,新品可以借助于原来产品的影响对消费者进行潜在的营销活动。
  烟草企业需要比先前更重视品牌的力量,更要注重保持产品质量的连贯性。只有优质的产品才能赢得消费者。只有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品牌的形象,才能在宣传渠道减少的情况下依然能常胜不败。  另一方面应该寻找新的途径。在沿循旧路做烟草广告的同时,烟草企业应当积极寻求今后广告的新路。
  目前,卷烟的销售是通过商业公司进行的,由于商业公司要管理的品牌有很多,很难把握每个品牌的特点。商业公司对卷烟品牌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到零售终端——零售店的态度。因此,烟草企业应与商业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让商业公司了解到品牌的特点以及产品动态,积极配合企业,加强向零售户进行品牌宣传的力度,应是主要的营销工作之一。
  另外,烟店这个今后将承担烟草营销主要任务的渠道,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挖掘。烟店店主直接与消费者接触,能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较大的影响。加强与这些店主的联系,让这些人主动地参与到品牌的宣传链条上,是烟草企业应当关注的。
  在促进商业公司和烟店的渠道推广中,从国际烟草巨头菲莫的惯常做法来看,主要是给渠道让利,通过提供更多折扣的方法来占领渠道。其实,烟草企业还应在这些渠道中进行情感投资,比如通过活动,增强商业公司和零售户对企业的认可程度等。
  此外,烟草企业还可以利用以往品牌的烟盒、拉线做文章,可以在这上面印制新品促销信息等,把新品信息及时传达给消费者。另外,烟草企业还可以在烟盒内放置卡片,来推广新品,以及通过积分等做法鼓励消费者对品牌忠诚。烟草企业还可以通过事件营销等方法来扩大影响。
  另外,烟草企业应继续增强社会责任感,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参与植树造林、捐资助学、扶贫救灾等就活动,以回报社会,提升烟草企业的形象。

  总之,对于烟草广告问题,企业应加强广告研究,应开展对外公布相关数据的综合研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增强消费者对品牌、对企业的信赖,推动产品规模形成良性循环才是烟草业健康发展的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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