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办法

2006-04-10来源:当代生活报
    根据刚刚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4月1日起,广西烟草零售商是否明码标价纳入了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的监督检查范围,违反烟草价格管理办法的零售商,将被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实行全区统一的标价签方式,未经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标价签。标价签的内容除了标出价格外,还应标明卷烟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等,缺一不可,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另外,卷烟零售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卷烟经营者以货架柜台、自选商场等自选方式销售卷烟的,经营者除在卷烟包装上标示价格外,还应当有独立的标价签标明卷烟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
 
    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旦发现卷烟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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