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8.12”假烟案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严惩

2006-01-09来源: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20日,辽源市东辽县人民法院对辽源“8.12”假烟案犯罪嫌疑人马某、焦某作出一审判决:马某犯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焦某犯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2005年8月12日,辽源市烟草专卖局在东辽县安恕镇一住宅楼内查获卷烟206.52件,标值26万余元,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全部为假冒商标卷烟。此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焦某为他人提供这批假冒卷烟存放和保管等便利条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主要犯罪嫌疑人马某于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相关时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