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市两名涉烟案件犯罪嫌疑人获刑7年半

2005-12-28来源:安徽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屯溪区分局
    12月22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由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8·20”非法经营卷烟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4734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4165万元。

    此次接受宣判的两名被告人均为黄山市徽州区居民,于2004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余某先后从屯溪区阳湖镇各烟草零售店收购“南京”卷烟共计5100余条,并运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销售,经营额人民币70余万元,非法获利5万元。

    2005年4月,被告人余某、蒋某相识并约定合伙做卷烟生意,两人在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烟草零售店收购“南京”系列卷烟1.4万余进行批发、零售。从2005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余某、蒋某经营额达人民币180余万元,非法获利7万元。

    2005年8月20日,被告人余某、蒋某存放在出租房的476条非法卷烟被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屯溪区分局执法人员及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区分局公安人员当场查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严惩。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黄山市局屯溪区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统一思想认识,集中力量,形成合力,此案的宣判充分说明了完善卷烟打假长效机制的重要性,更加坚定了分局全体职工摧毁地下卷烟网络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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