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06-05-16来源:鄂州市烟草专卖局作者:潘定欢
  姜成康局长多次强调推进行业改革不能简单照抄照搬一般竞争行业做法,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烟草特点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烟草行业企业是百分之百的国有企业,股权没有多元化,这点不同于一般竞争行业。股权没有多元化,所以我们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所说的董事会、监事会,是由上一级的国有法人资本持有者派出的,而不是由各股东选举产生的。由于烟草企业政企合一的性质,商业企业方面暂时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拟建立三个委员会,即投资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职能不仅仅是咨询机构了,在某种意义上是起着决策作用的机构。这就可以增加在管理上的公开度、透明度,避免个别人做决断造成失误的现象。
 
  结合烟草行业特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论是工业企业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还是商业企业建立三个委员会,都要靠团队精神,靠团队的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不是过去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下一个人说了算,这就要求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又相互制衡,靠团队精神,靠互相监督的制度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这是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
 
  结合烟草行业特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要考虑到以下实际情况。
 
  一般行业只是根据《公司法》实行公司制,烟草行业则是在《公司法》和《烟草专卖法》两个法的前提下考虑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烟草行业的改革要坚持“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体制。专卖法首先就是排他的,经营主体、资产、收益等都是排他的。这是国务院授权的,是我们建立母子公司的基础。所以鉴于烟草行业的实际特点,我们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公司法》下的一般公司制度。
 
  依照《公司法》规定应该按照投资比例分红,但烟草行业各级公司的投资收益分配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是按照投资比例。总公司的资产收益由财政部审批,下边企业的资产收益由总公司审批。所以在公司章程中要写明资产投资收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关于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总体原则应该是基本保持原有利益格局不动。资产划转是“原路来原路回去”,“谁的孩子谁抱走”,谁的资产谁拿走,不是说通过资产划转把包袱都甩掉,或者说借机将优良资产吞并了。省级公司日常管理费用可以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包括日常的经营管理费用,如果再想进行生产性投资那要靠投资收益的分红了。管理费是“吃饭钱”,投资收益分红是“零花钱”,是通过两个不同途径来解决的。
 
  母子公司体制最大的特点是母公司授予子公司权利,子公司的自主权是相对的,母公司授予子公司什么权利,子公司就有什么权利,不授予就没有。理顺资产管理体制后如何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国家局有关实施意见中指出“在资产处置、利润分配、人事管理等方面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比如省级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如果是日常正常的生产经营性支出就没有必要报给母公司审批,但是投资性的、担保性的支出母公司必须管。担保是不允许的,对于投资国家有规定,投资什么领域,什么范围需要审批,只能按照国家的审批制度报批。如何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正如姜成康局长所讲,省级烟草公司不要再设门槛了。什么烟可以在我省里卖,什么烟不可以在我省里卖,这是企业的自主权,省级烟草公司不应干预。再如企业里的分配,省级公司给企业工资总额,企业不可以超出这个总额,超出了也就超出了母公司赋予的权利,但是这个总额到了企业,企业内部如何分配、实行什么样的分配机制,这是企业的自主权。又如车间主任谁来当等都是企业自己的事,上级就不要再管了,这就是在用人、资产处置、利润分配等方面保障企业自主权。
 
  在母子公司体制下,企业的自主权是由公司章程决定的,是由母公司赋予的,同时母公司在章程里也要明确什么是母公司责任,不要越权管理。
 
  当前,全行业企业,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对新修订的《公司法》的学习和培训,主动将学习《公司法》与行业改革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只有提高和增强全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企,保障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
 
  全行业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都要统一到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上来,要形成早改革、早主动、早发展的共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国家局也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抓紧修改和完善《商业企业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卷烟工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以此指导全行业的改革。各级公司也要认真实施方案,修订和完善省级公司、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地市级公司的章程。各级公司的章程要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做到职权法定、职责明确、规范具体,公司运行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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