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体制变革剪影

2008-11-23来源:四川省剑阁县烟草专卖局作者:梁智康
  改革开放30年来,烟草行业在管理体制和流通体制方面曾先后经历过几次大的变革。笔者现将自参加工作以来的行业体制变革情况扫描记录。
 
  一、管理体制改革
 
  烟草行业的管理体制曾经历了“分―合―分”的历史演变过程。据资料记载,1982年烟草行业正式组建时,由于商业企业是新成立的,仍然实行工商分离的体制,工业企业管生产,商业企业管销售,各自单独核算,统一由各省级局(公司)管理。
 
  1986年,以玉溪卷烟厂为标志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合并在一起,成立“三合一”集团,即:玉溪卷烟厂、玉溪市烟草专卖局、玉溪市烟草公司合而为一,随后,各省级局、公司和省级卷烟厂相继实行“三合一”体制,由各省级局管理,这种体制一直延续了17年之久。
 
  在这种体制下,工商企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国家局只对各省级局(公司)进行管理,各省级局可以自主安排卷烟生产计划,一般一个省级局下辖几个卷烟厂,比如四川省当时就有7-8家烟厂,这样全国当时大概有100多家卷烟企业,而且大小规模不等,管理模式不一,产品牌号杂乱,全国各类卷烟品牌竟有几千个,而且产品流通地区封锁现象严重,相互竞争和市场侵销激烈,各省规定只允许培育、宣传和销售本省的产品,对外来品牌控制相对严格,从而导致整个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相对不健康、不规范,整个行业的总体竞争实力不强,竞争机制不健全。
 
  在“三合一”的体制模式下,整个烟草行业可以说是“诸候割据,彼此对垒”的局面。2003年,以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成立为标志的“工商分离”正式拉开序幕,从此,中国烟草改革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随后,国家局开始对各省的卷烟工业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合并,分别按地域片区组建烟草工业集团公司,全国只保留10多个卷烟企业,并且这10多个中烟工业公司全部脱离地方省级局管理,由国家局(总公司)直管,其生产计划、主要品牌、技术改造等由国家局统一控制,各省级局完全成为商业企业,全面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和卷烟销售职能,和工业企业只存在业务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
 
  这就是烟草行业管理体制“分-合-分”的演变历程。
 
  二、流通体制改革
 
  在流通体制方面,烟草行业刚刚组建时,实行的是三级法人制度,省级公司为一级法人,市级公司为二级法人,县级公司为三级法人,分别具有财务独立核算资格,可以独立进行营销策略的制定,可以独立与各卷烟工业企业开展购销业务,年终利润按一定比例向上一级公司提缴。
 
  在这种体制下,县级企业具有很大的独立权,可以自由制定调整生产经营策略方案,自由兴建处置资产,自由分配税后利润,自由和地方协商税收解缴方式,自由决定企业工资收入水平,自由调整财会财务,自由决定捐赠事项,自由制定相关福利待遇政策等,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法人单位。
 
  2002年1月,国家局开始在部分省份实行商业流通体制试点改革,取消县级法人资格,实行两级法人制度,县级公司失去了卷烟批发权、财务核算权,由市级公司直接与各卷烟工业企业建立业务关系,组织货源进行分配。例如在四川省,取消县级企业法人资格后,县级公司的名称也相应发生改变,由原来的“烟草公司”变为“烟草营销管理中心”,实行“报帐制”形式的财务管理方式。2005年,四川省公司又在广元地区推行“三集中”改革,即:集中呼叫,集中营销,集中配送,卷烟经营权收归市公司,县级“烟草营销管理中心”随之又更名为“烟草营销部”,仍然不具备法人资格,卷烟营销以市公司为主,县级营销部为辅,各县区以前下设的卷烟批发部全部更名为“营销部”,还保留有一定的卷烟营销策略、方案制定权。
 
  2006年,四川省公司又在广元地区推行“三个主体”试点改革,即以市公司为经营主体,以县级企业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和烟叶生产管理服务主体,分别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和烟叶生产管理部,注销原来的县级“烟草营销部”,将卷烟经营、烟叶经营权全部收归市公司,县级企业只履行卷烟营销服务、烟叶生产管理服务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能,市级公司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法人企业。
 
  在流通体制改革方面,2006年,国家局还推行了一项重大的改革,即构建了母子公司体制的新型企业结构,改变了以往烟草行业资产管理关系没有理顺,出资人缺位,权责不统一等长期困扰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让行业的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在这一新体制框架下,中国烟草总公司成为全行业的母公司,各省级公司成为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受母公司委托下设各市级分公司,和省公司一样分别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但没有资产处置权,资产处置权归总公司所有,子公司处置资产需向总公司请示。实行母子公司体制改革,是烟草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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